并不等同。
因为法律说到底还是需要讲证据。
关于利润,苏白之前问过林勇。
林勇的回答是这些差价都让他以国外货币来兑换给了当地的经销商。
让当地的经销商预留这种盗版药。
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例如说走私的运输等情况,消费掉了。
只不过,这些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
不过……
关于过程产生的利润这一点,林勇虽然给不出直接的证据。
但是从结果证据上能够证明林勇的确没有进行牟利。
所以在判定结果上是存在着一个模糊的可能性。
再有一点儿,这个案子所讨论的是,存不存在主观性的牟利上。
不需要太多直接证据来证明林勇没有谋利。
只要讨论主观性目的没有进行牟利,在结果事实上没有进行牟利。
那么一审的相关判定自然而然的会被驳回。
审判台席位上,段清水在听完苏白和方奇的答辩。
开口:“关于上诉人委托律师以及控告方委托律师的答辩,合议庭已经听取。”
“关于林勇有没有牟利的情况,双方都已经经过了详细的说明以及相关的证据作为补充。”
“那么基于有无牟利的情况,双方还有没有什么其他需要进行补充的?”
“例如说补充其主观性有没有故意等其他情况。”
“审判长,我方有想要进行补充的。”
苏白举手示意。
“请补充。”
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苏白继续开口:
“关于盗版药的利润问题,这一点由我方当事人的口供可以证实,已经给予了经销商和用于走私费用。”
“控告方怀疑我方将其利润在国外进行消费,这一点是合理的。”
“可是我想请问一下控告方,如果我方在主观上想要牟利,那么为什么根据银行的开支来看,我方并没有因为销售盗版药而产生收益?”
对此,方奇开口:“刚才我方已经表述的很清楚了,从结果上来看,没有牟利,但是在过程中已经获取了利润。”
苏白继续追问:“可是一审判定的是以故意牟利为目的。”
“如果我方是以故意牟利为目的,那么为什么在结果证据上显示的是没有牟利,我方想要询问的是如何判定这一个故意性。”
方奇反驳:“在结果上没有进行牟利,并不代表着在主观上不是以牟利为目的。”
“就好比做生意,有些人做生意赚钱,有些人做生意赔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