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现在有了证物。
作为本案的检察官,公诉人,陈乐对于黄雪梅的判罪,有了更清晰的明确。
面对着审判长要求提交新的事实证据,陈乐开口:
“根据检方在延期庭审后,进行的补充证据。”
“现掌握了新的证据,是黄雪梅从实验室窃取化学品的残留物证。”
“根据检方的发现。”
“黄雪梅在从实验室中窃取化学品后,将其带到了宿舍,在投毒以后,剩余的化学品,黄雪梅将其隐藏在了校园的角落内。”
“关于相关证据,我方都已经进行了提交。”
“……”
“经过证实,黄雪梅隐藏在校园角落内的化学品,与实验室中窃取的化学品分量不同。”
“而根据检测能够得出朱芸中毒所涉及到的化学品分量与黄雪梅从实验室中窃取的化学品分量除以隐藏在校园角落内的化学品分量,分量相差不大。”
“有此证据可以进一步证实,黄雪梅从实验室中窃取的化学品用以了对朱芸进行投毒。”
“再辅以其他客观的证据和事实情况表明,黄雪梅对朱芸进行了投毒。”
“基于以上,已经可以对黄雪梅进行判定,其本身就是投毒人员。”
在陈乐陈述完毕后,可以看到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上的万向东表情明显有着变化。
审判台席位上。
孙正平微微点头然后看向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
“被告人委托律师,对于检方提交的新的证据,你有没有什么其他的看法?”
万向东在听完检方的陈述后,知道这一条证据对于黄雪梅有着很不利的影响。
但是!
是否进行判定,还需要依靠着答辩。
对于这场庭审,万向东没有什么好说的,只能依照着一条——没有直接证据!
万向东开口:“审判长,我方有其他看法。”
“对于检方依照这一点进行控告,我方并不认同。”
“我方依旧坚持一个观点,没有目击证人和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我方投毒,那么我方不接受这样的控告。”
这时候,陈乐再次开口:“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不接受这一个观点,可是并没有拿出切合实际的情况来否认我方的说法。”
“我想请问被告人委托律师,你说的并不认同,是依照哪一点不进行认同?”
万向东开口:“我方依旧保持着一个观点,那就是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黄雪梅是投毒人。”
“根据检方的陈述,黄雪梅将化学品隐藏在校园角落,这一事实能证明什么?”
“这一事实什么都证明不了,只能证明黄雪梅想把化学品隐藏在校园角落。”
“依照这一点能控告黄雪梅投毒了吗?”
“根本不能!”
“所以我方依旧保持着无罪的观点。”
万向东的这一说法,怎么说呢,站不住脚,完全站不住脚。
刚才万向东只是陈述了黄雪梅将化学品藏在了校园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