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至于说面对苏白的答辩陈述,手足无措,没有应对的办法。
苏白的陈述观点是从钱伟运用错了法律条文进行答辩的,是根据他刚才陈诉的枉法裁判的第六点来讲的。
至于第二点,那是造成的结果。
即,这场诉讼的整理来说,还是需要依照第六点来进行辩诉讨论。
理清思路。
刘军开始进行陈述:
“针对控告方提出来的几点,我方有异议。”
“控告方所描述的,根据一般性的常识,陈美霞作为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不能够反应过来是被陈大虎撞的,钱伟在审判和判决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是出于主观的目的性,是站在个人主观去故意判定和制造冤假错案,这一点我方并不认同。”
“第一:站在钱伟的角度来说,利用高度盖然性,去判定这个案件,没有任何的问题,理由如下:”
“(1)钱伟作为审判长,首先考虑到的是,张大虎为什么要扶人和帮助陈美霞,将其送往医院。”
“有没有可能性是陈美霞就是张大虎撞的,所以张大虎是相关负责人?”
“根据常识来进行判定,这一点应该是符合常识的吧?”
“同样,在判决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张大虎三次支付医疗费用,这完全说不过去,虽然张大虎已经表明了自己的理由,但是没有证据!”
“张大虎没有证据去证明他说的是事实,他说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常识性。”
“完全依照的是自己的口供,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明能够表明这一观点。”
“根据生活经验和常识,一般来说都会反驳和拒绝继续支付医院的医疗费用。”
“就算是张大虎,真的有见义勇为的行为,真的好心帮扶支付了医疗费用,并且连续三次支付医疗费用,那么像这种违背常识的情况。”
“依照高度盖然性,来对张大虎进行判定有没有任何的问题?”
“没有问题吧?”
“因为其符合高度盖然性的判决条件。”
“(2)关于控告方的陈述,说的是当时在判决这个案子的另外两名审判员,提出来过谁主张谁举证和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张大虎撞人。”
“的确,这个案子利用谁主张谁举证没有任何的问题。”
“但基于以上的观点,利用高度盖然性也同样没有任何的问题,因为这样判决是有着事实依据的。”
“(3)既然在以上的判定中,利用高度概人性进行判定,符合相对应的条件,那么钱伟则不构成枉法裁判罪,因为没有达到枉法裁判罪的主观故意条件,也没有适用其错误的法律条例进行判决。”
“即,我方认为应当驳回控告方和检方的诉讼答辩和诉讼申请。”
刘军淡淡开口陈诉完毕看向审判长席位。
这个案子判决的关键点在于什么?
在于钱伟是不是故意以枉法裁判罪进行判决和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是否错误。
通过这两点进行答诉,让审判长不能进行判定的话,那么就可以达到为钱伟脱罪的目的。
对于这个案件,刘军早就了解过,也早就想想好了如何进行答辩。
所以目前的情况就是一切都在他的掌握之中。
虽然说苏白是南都顶尖的刑事律师,但是在职务犯罪法律这一块不一定有他深耕的深。
刘军陈述完毕。
咚咚咚。
审判台上,审判长任远东敲响法槌,看着诉讼材料中的内容陷入思考。
这个案件他了解过,最主要的也就是在这一点,如何来确认钱伟要枉法裁判的故意性?
在苏白进行第一次控告的时候,说的很好,完全将钱伟的主观性和法律错用性都讲了出来。
可是刘军的反驳也很犀利。
先是站在了钱伟的角度去解释了为什么要适用高度盖然性,然后又解释了钱伟的主观表现性。
这个案件不仅仅是考察着律师们的争锋,也考察着他这个审判长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