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对于这种提议,王文远为什么没有拒绝?”
“王文远在整个前期的犯罪过程中,都是组织人的身份。”
“而在中后期的犯罪过程中,又没有拒绝张大力的提议。”
“从整个过程上来看,王文远属于组织策划人,而张大力只是作为一名归从人员,进行了一般性的建议问题。”
“所以从整个过程来看,王文远属不属于主犯?”
“属于!”
“当然,如果按照被告方委托律师所提出来的问题,和其他建议。”
“在这个案子中,我认为张大力也可以当做主犯。”
“毕竟两个人作为主要的谋杀人员,可以作为共同主犯被提起公诉。”
“以上就是我方的观点和看法。”
对于吴振为什么王文远进行开脱这件事情,不算太难解决。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王文远在法律的定义中就是主犯。
这在检方的陈述中就可以明显的看出来。
不过从为王文远进行开脱的角度,吴振利用了犯罪事实的主要提出者作为主犯的依据。
可以这么认定吗?
勉强可以。
但那是在审判长倾向于被告人的时候,才会采纳王文远作为从犯的意见。
可是这个案子不一样啊,首先这个案子的性质就特别的恶劣。
那么,如果站在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角度上,认为张大力作为主犯。
站在检方和受害人的角度,同样也可以认为,王文远是主犯。
两个人同为主犯,这在法律的意义上是可以认可的。
不一定说一个是主犯,另一个一定是从犯。
这一点并不冲突!
再有一点就是,在这伙小团体内,王文远是什么身份?
王文远属于张良,张大力和于卫的小领导。
又是一开始出主意和谋划的人,怎么可能就因为没有提出犯罪,这一点原因判定成从犯?
既然吴振认为张大力是主犯。
那么王文远也可以一起拉过来当主犯,这一点没毛病吧?
完全没毛病!
说白了!
王文远是其他三人的领导者,那么肯定就会被判定成主犯!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毋庸置疑!
只不过从吴振的陈述当中出发,从一个主犯变成了两个主犯而已!
……
两名主犯……
面对苏白的陈述,吴振微微皱眉,不知道为什么,他心里总有种隐隐约约的预感。
审判长很有可能会采纳苏白的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