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黄雪梅的这种回答,苏白继续开口:“在你的陈述中是搞丢了。”
“可是校园内的监控显示你将化学品装进了你的背包当中,通过监控和时间的推算,你是直接将化学品带入到了宿舍。”
“并且……在朱芸的杯子和洗漱用品中,检测出了相应化学品的成分。”
“对于这一点你怎么解释?”
面对苏白的这个问题,黄雪梅摇摇头:
“我不清楚,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在回到宿舍的第一时间就看到了自己书包里面的化学物品丢了。”
“说实话,对于投毒这件事情,的确所有的嫌疑都在我身上,可是我没有做这件事情。”
“我解释不了这个问题。”
“是不知道怎么解释,还是这件事情就是你做的,你不想承认?”
面对苏白的询问黄雪梅直接反驳:
“这个不能冤枉我!”
“我没有不想承认,我只是想说这件事情就不是我做的。”
“再说了。”
“这其中有没有巧合性?肯定是有巧合性的。”
“我从实验室带走化学品,不代表我使用这化学品投毒了。”
“说不定是其他什么人嫉妒朱芸,在她的杯子和洗漱用品里面放这些东西。”
“不能直接把这个罪名扣在我身上吧?”
“如果有证据的话,我完全可以认罪,可是现在没有证据!”
“你们所说的都是一些猜测,可是并没有实际的证据证明就是我投毒的。”
“虽然说我和朱芸之间的关系不好,我也承认我是有一点嫉妒她。”
“可是嫉妒归嫉妒,我总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投毒害她吧?”
“这完全没有任何道理……”
“并且以上的证据也完全不能够证实人就是我投毒的。”
“有人看到我在朱芸的洗漱用品中投毒吗?”
“并没有!”
“所以我觉得朱芸的委托律师,你所提问的问题,对于我来说没有必要性。”
“我没有做过这些事情,我也不会承认我做过这些事情。”
“审判长,我伸张被告人的法律权益,要求朱芸的委托律师不再对我进行询问。”
不得不说,黄雪梅的反应非常的快,并且反对措施也非常的激烈。
从刚才的陈述点上来说,黄雪梅的陈述是有一定的道理。
在刑法上,由检方和公诉人提起相关的证据,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自证自己无罪。
刚才黄雪梅的陈述也是根据,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无罪这一点来进行反驳的。
说白了——还是抓住了没有直接证据这一个关键点进行反驳。
可以说……
黄雪梅的陈述完全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了。
或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