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审判长的询问已经涉及到,让犯罪嫌疑人自己证明自己的清白。”
“这已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则。”
“我方认为,就算是让我方当事人承担后续责任,可是审判长的询问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定义吗?”
审判台席位上,作为审判长的蒋峰,面对苏白提出来的问题。
继续开口:“关于有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问题,这一点我作为审判长,心里面很清楚。”
“所以对于上诉方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定义,这件事情,不予讨论。”
“现在请夏明远回答我提出的问题,若是不进行回答,那么相应的后果需要夏明远个人承担。”
面对审判长无视诉讼规则,苏白微微皱了皱眉。
没有说什么。
只是眼神示意,夏明远该怎么回答怎么回答。
审判长的提问虽然不符合庭审的相关规则。
可是没有进行相关的判定,一直在这方面进行纠缠,这场庭审也推进不下去。
所以,对于这一点苏白做出了一定的让步。
你问我答。
可是如果进行相关的判定,肯定接受不了。
不过话说回来,这一次上诉到市中院,又遇到了只凭借口供和无客观事实证据进行判定。
甚至来说让犯罪嫌疑人自证自己的清白……
说实话……这不扯淡嘛?
犯罪人自证自己的清白,自证自己的主观性是什么情况?
完全不符合相关的程序!
那再说。
如果犯罪人不能够自证自己没有犯罪行为,是不是从侧面来讲,可以判定犯罪人有犯罪行为?
苏白:……
关于这一点,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庭审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自证。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例如说有犯罪事实。
比如某公职人员在面对控告“不明巨额财产来源罪”的时候。
犯罪嫌疑人需要对不明巨额财产进行说明,说明财产来源。
可是这是在有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要求的自证行为。
针对夏明远的这个案子是在无事实的情况下,来自证不存在事实。
本身就不合理。
而另一边,蒋峰依旧在对夏明远进行着询问:
“夏明远请回答刚才我所提问的问题。”
对以上的问题,夏明远的确拿不出来任何的事实依据,于是开口:
“我拿不出来证据,证明我没有骚扰和猥亵。”
“但是我绝对没有故意把这几名学生叫到办公室,或者是以这几名学生违反校规这种原因。”
“去骚扰和威胁。”
“这一点在学校里面是很多人都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