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是通过客观的实施条件去论证的,而不是你说我的主观是什么我的主观就是什么。
如果审判长通过你的陈述,认定你说的主观是什么,主观就是什么,不通过客观因素进行论证,那可能吗?
根本不可能!
面对魏浩的话,苏白懒得反驳,而是继续进行补充陈述。
“根据客观角度中的第三点来论述:”
“在这个案件中,指的是方智慧的死亡和王媛之间有没有相对应的因果关系。”
“首先,方智慧的死亡是由于王媛当时的男友吴国兴而造成的直接因素。”
“在案发前。”
“王媛知道在那种情况下吴国兴有想要施暴的可能性,依旧让方智慧对吴国兴进行劝阻,并且不告知方智慧当时的情况,属于隐瞒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王媛应不应该对方智慧的死亡负责?”
“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如果当时王媛通知了方智慧,将相关的情况告诉方智慧的话,那么方智慧还会不会接受王媛的请求?”
“是不是有一定几率不会?”
“如果告知了方智慧,方智慧还接受了,那么,王媛不用承担责任。
因为方智慧默认了自己的行为不会发生意外情况或者是默认了自己的行为由自己承担。”
“可是王媛这种情况明显属于隐瞒,属于故意不告知,造成了方智慧身亡的结果,产生了刑法上的因果。”
“即,对于方智慧的死亡,王媛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同时。”
“我方还有几个很重要的问题,想要提出来并针对被告方当事人和被告方诉讼代理律师进行询问。”
“第一:王媛在明知道吴国兴有犯罪行为和意图的时候。”
“为什么不报警?”
“为什么第一时间联系的是方智慧,而不是告诉执法方,通知执法人员过来处理这种复杂的情况?”
“再有。”
“通过被告方诉讼代理律师的描述,当时王媛在案发结束后十分钟内都没有对方智慧进行查看,是因为产生了应激的反应。”
“那么是产生了什么样的应激反应,才能导致王媛忘记拨打报警电话和救护电话?”
“在这十分钟的时间内,王媛在做什么?”
“是真的在应激情况下做出的不理智和不客观的行为吗?”
“按照一个正常人的思维,就算是在应激的情况下,不应该是先拨打救护电话或者是先拨打报警电话吗?”
“为什么在处于一个安全的状态下,十分钟内都没有进行这些事项?”
“这一点并不符合普通人的应激反应。”
“请被告方针对这几点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