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从主观角度,客观角度,还是从法律的事实上来讲。”
“我方都不认同被告方成功律师事务所的做法和行为。”
“也不接受被告方成功律师事务所的道歉。”
“……”
陈述完毕。
苏白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等待着审判长的继续判罚。
余成的陈述,说白了,还是想要让审判长能够共情他们,理解他们发展律所的做法。
可事实是什么?
事实是,他们的做法不能够让人产生共情的想法。
为什么?
因为他们是违法行为!
作为一名律师,他们不知道这么做会产生法律上的问题嘛?
肯定知道!
那么他们为什么还要继续这么做?
这么做的目的,也肯定认为的是,白君律师事务所可能不会起诉。
或者是认为,抓不住他们的把柄。
这才是他们原有的心理……
至于其他的,不过是借口和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而已。
……
判决结果出来,反手就是举报
在苏白陈述完毕后。
这场庭审的答辩和陈述环节,已经算是结束了。
基本上没有什么其他的意义和没有要补充和答辩的问题了。
接下来要看的就是,审判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对于苏白诉讼请求的认定。
成功律师事务所造谣,以及对白君律师事务所进行不正当竞争,这一点是事实。
但是关于诉讼请求怎么认定……或者说认定的范围和界限在哪里。
这是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决定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定一个月的公示期,这一点符合法律的依据。
但是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可以决定是不是判决一个月的公示期。
就算是只判一天的公示期,那么只要判了,就符合法律。
这就是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上的自由量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