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的法庭陈述内容。”
余成的法庭陈述更多的是从共情方面进行出发。
想要通过陈述,让审判长带入到他们的视角来进行减缓性的判罚。
可是这现实吗?
根本不太现实。
因为客观事实和客观条件已经摆在了面前。
再说。
审判长在庭审上也不一定能够共情得了他们的处境。
对于余成的法定陈述,在苏白得到审判长的同意进行法庭陈述时。
并没有进行立即反驳。
而是询问了几个问题。
“审判长,我方的法庭陈述是基于被告方的观点上的。”
“在此,我想询问一下被告方几个问题。”
“首先……”
“被告方陈述你方的造谣心理路程,说到底不还是为了进行不正当竞争吗?”
“造谣和不正当竞争是不是违法行为?”
“你们是不是清楚这是违法行为?”
“在先前的答辩当中,被告方已经承认了你们的行为是不正当行为。”
“以此可以推断出被告方的两名律师知道自己所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依旧继续实施这种违法行为。”
“对于以上,是客观事实。”
“再有。”
“我也能理解在北都,律所的发展需要进行慢慢的沉淀,成功律师事务所想要抓住任何机会进行发展的心理。”
“但是为什么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和合法权益进行发展,而是要用违法的手段去进行发展?”
余成沉默,没有回答。
苏白见状继续开口:
“从这一点上来说,成功律师事务所,以及现在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两名辩护律师的说辞根本站不住脚。”
“为什么?”
“因为客观事实已经存在。”
“客观证据已经能够表明他们当初的主观想法。”
“再来陈述在主观上面的想法没有任何的意义。”
“选择违法造谣,不正当竞争,这本身就是成功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合伙人律师的想法和知法犯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