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察部门的调查发现,钱伟和陈美霞的三儿子,在庭审前夕,有过通话记录,并且在庭审后也有过通话记录。
这才是检方之所以提起公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一点,检方在诉讼申请中没有提出来,是因为在三方答辩,审判长:真猛!
高度盖然性在民事中的领域运用实际上是很常见的。
但是像钱伟这么去运用的还是很少见的。
就算是按照证据,双方都没有直接的证据。
而是依照生活经验来去看的话。
那么在某一方面来说,张大虎的口供和证据相对陈美霞来说相对充足。
尤其是陈美霞先前自己口供,张大虎从背后将其撞倒,陈美霞看到了张大虎的脸,这一个基本的事实,完全是属于扯淡了。
这符合正常的逻辑吗?
不符合!
那为什么这么判?
显然是有一定的问题的。
毕竟……
在原庭审上,钱伟只采纳了陈美霞的口供作为事实依据,并采用高度概然性,却没有采用陈大虎的口供,这显然不符合庭审中的逻辑与公平判决的合理性。
在苏白陈诉完毕,审判台上,审判长任远东对于检方,被告方和控告方三方的诉讼陈述答辩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快速过了一遍。
总结完成。
咚咚咚!
任远东看向被告方席位:“现请被告方委托律师,针对控告方委托代理人提出来的问题进行回答。”
“好的审判长。”
刘军对于苏白的控告默默的点了点头。
这场诉讼前,他特意的了解过苏白,知道这是南都刑事圈中的顶级律师。
根据苏白刚才的控告发言来看,对方的答辩角度的确很好。
不过……
作为针对职务犯罪精通的他,对于这一类案件,也有着自己的辩诉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