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一点上讲,我方并不认为我方构成了侵权的行为。”
“为什么那么说?”
“因为的确没有任何的标识性,或者说特殊性证据能够证明我方有着侵权的行为。”
“原告方不能讲,我方因为拿着乒乓球拍的动作和你方当事人的出名姿势有着类同点,就控告我方有侵权行为。”
“这不符合法律的依据,也不符合认定的条件。”
“以上就是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来的问题进行的回答。”
“我向审判长申请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张远满脸笑意的望向原告方席位,对于这场官司,他胜券在握。
单单从原告方列举的这两个案例来讲,说实话,并没有什么太多的针对。
很容易进行反驳。
就比如说那个空中飞人的姿势,你说你拿着篮球,我说我拿着乒乓球拍,你有什么办法?
你说你篮球是运动,难道我乒乓球就不是运动了?
我乒乓球还是国球呢!
你要说我不是举着乒乓球拍,硬要说是拿着篮球,那你有没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你没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那我拿的就是乒乓球拍,就不是篮球,就和你没有任何的关系,同样也构不成任何的侵权行为!
就算是大众都知道我在擦边,我在借助乔丹的名气来进行销售行为。
但是你在法律上没有证据,我在法律上能够反驳你,那么我就仍然可以使用乔丹的这个商标!
有问题吗?
根本没有问题!
对于原告方的种种证据,张远早就准备的非常的妥当了。
所以在看到李雪珍拿出来两张画板进行对比的时候。
张远就认为这个案件100胜诉,因为他都已经准备妥当了。
压根不会出现其他的情况。
原告方席位上,李雪珍被张远的陈述,怼的一句话都说不出。
于是只能扭过头,可怜兮兮的眨了眨眼,请求苏白的帮助。
……
欺负小李?苏白来找回场子……
苏白望着李雪珍请求的目光,微微笑着点了点头。
意思很明显,剩下的交给我。
这个案件在整场庭审的过程当中,被告方都是在诡辩。
就比如说——乔丹的姓名权,以及乔丹的出名动作飞人姿势。
这两样,这两个观点,无论从哪一点来讲。
在消费者和大众的认知上,都是以国外知名球星乔丹为第一潜意识。
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做法是什么?
他们的做法就是打擦边球,来一场诡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