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被驳回,属于正常。
不过话说回来,驳回了姜民的罪名认定,那么剩下的就简单多了!
只需要在刑期上面,进行相关的认定。
那么这个案子,就算是已经结束了。
审判台席位上。
审判长敲响法槌:“本案犯罪事实清晰。”
“被告方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吧?”
面对询问,姜民摇了摇。
犯罪事实是经过了检方和执法方的认证,并且证据链充足。
他在一开始选择用罪名来驳回检方的申请。
就是因为在证据上,不存在缺失证据等情况。
现在审判长提出犯罪事实,对于这一点儿……
肯定没有异议。
伴随着姜民的一句:“没有异议。”
审判长又继续开口:“在本案当中,被告方委托律师对于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异议。”
“那么对于检方推荐的刑期有没有什么疑问?”
“这个有……”
“请根据法律来阐述对于刑期有什么疑问。”
姜民深吸了一口气说道:“审判长……”
“我方认为这个刑期过重……”
“首先,在本案当中,我方是犯罪未遂,其次,我方是在醉酒状态进行的犯罪行为。”
“从犯罪状态来讲,我方在犯罪的过程当中,并没有过于使用暴力行为。”
“或者说,暴力行为没有对受害人林文慧产生太大的伤害行为。”
“再有。”
“我方当事人的身份,毕竟是外籍人员,可能会对国内的法律不了解,或者是处于一种无知的状态。”
“基于以上条件,我方认为,对于被告当事人应当从轻判决。”
“尤其是在未遂状态下,应该考虑适当减免刑期。”
……
姜民陈述了几个简单的减刑必要条件。
这几个必要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暴力行为没有对林文慧产生太大的伤害。
以及当事人外籍人员的身份。
其实姜民最想表达的是外籍人员身份对于判决的影响。
因为在实际的判处当中,判决可能会存在对于外籍人员身份刑期减免的情况。
但是……
国内刑法对于外籍人员的审判依照法律的要求是正常审判……
所以这件事情并不能够直接放在庭审场上去表明。
只能阐述让审判长考虑到被告人国籍的因素,商讨对于被告人刑期的判决。
审判长席位上,于越在听完姜民的陈述,扭头看向检方和控告方席位:
“对于被告方委托律师做出的对刑期表达不满的意见。”
“检方和控告方有没有什么想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