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违法犯罪还想逃脱国内法律的制裁?
苏白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想表明一下观点。”
“请控告方陈述观点。”
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苏白当即开口:
“审判长,我想当庭询问一下,我方当事人也就是受害人当时的情况。”
“控告方委托律师可以进行询问。”
“好的审判长。”
苏白看向了林文慧:“我想请问一下受害人。”
“你在当时遭遇到马斯库的侵害时,强烈判定!保守派:认为激进派判的太轻,不够激进
审判台席位上。
于越对苏白和姜民的各自陈述进行了总结。
说具体点——
他在主观上是偏向于苏白的。
主观上的偏向不止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还有的是被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
以及这个案子关于罪名认定的问题。
检方一早就拟定了起诉状,认定罪名强迫未遂。
当然……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姜民有权利在庭审上提出质疑。
可是根据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境来讲,强迫未遂更适合这个案子的罪名。
强制猥亵并不符合这个案子的情节。
想到这里,于越敲响法槌:
“对于双方的辩诉,合议庭已经听取。”
“对于被告人委托律师提出来的,被告人马斯库属于强制猥亵,而不属于强迫未遂。”
“基于在本案的犯罪过程中,马斯库的对林文慧采取的行为。
在客观事实上已经属于实施强迫。
在主观事实上,存在发生关系的意愿,并且是由于外部因素造成的中止。”
“即判定驳回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请求!”
“不得有任何异议!”
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上的姜民在听到审判长的陈述,心头一沉。
暗叹口气。
怎么说呢,这个判定被驳回,那么就需要以强迫未遂,来为被告人进行辩诉。
可是现在犯罪事实清晰,不可能通过这一点进行驳回,只能从减刑的角度出发。
说实话……
这个案子进行到这里,在姜民看来,已经变得很难了!
……
另一边,苏白对于审判长的判定也没有任何的异议。
强制猥亵本身就不符合本次庭审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