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白的意思是,执法方因为林浩学发现了女尸,所以才确定他为嫌疑人,进行控告,移交检方。
这件事情,不管当初的情况是不是这样的。
但是这一点肯定是不能承认的。
要不然的话,很容易造成违反规则,随意控告的印象。
到那时候肯定又是一件更麻烦的事情。
所以必须进行反驳。
在对这一点解释以后,严向上又根据苏白提出来的其他有针对性的问题进行解答。
继续:
“针对诉讼方提出来的,我方没有林浩学强有力的犯罪证据,却将其移交检方这件事情,我方同样不认同。”
“第一:”
“在当时的情况下,所有的证据和嫌疑都已经表明了这场犯罪是林浩学实施的。”
“并且有着林浩学的口供。”
“林浩学的犯罪事实,这一点是我方经过反复勘察,寻找证据已经确认的。
将其移交检方是我方的责任。
至于确认证据,那么则是检方的责任,判决的话,那是法院的责任和我方没有任何的关联。”
“诉讼方控告我方有过失过错行为,我方认为,不合理。”
“并且,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只有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认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是犯罪事实不存在。”
“现在法院还没有进行判决,诉讼方说我方针对于林浩学的控告有过失行为,请问你这是直接挑战法律的定义吗?”
“你凭什么认定林浩学现在已经不是犯罪人了?现在可还没有通过法院的判决呢。”
“至于诉讼方讲的我方当初没有强有力证据的问题,审判长,我方认为诉讼方完全是以片面的信息进行诱导庭审走向。”
“诉讼方说的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这句话完全是在胡说。”
“当时认定林满浩犯罪的事实,在于被害人指甲中含有林满浩的dna。”
“这难道不是强有力的证据吗……?!”
严向上为了自己一方不背锅,直接将问题甩给了其他方面。
并且还质问了苏白两个问题。
苏白目光落在严向上身上。
有意思……
怪不得今天能坐在对面……单单凭借这几句的反问。
说不定就会有一般的律师招架不住。
如果按照对方的思路走。
的确。
能够做出来这种判决,那么公检法三方都有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