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棺的位置也有不一样的收费,亨利八世在1529年起草了《规范教士征收丧葬费的法案》,教士不得向动产少于10马克的死者征收停尸费,不得超过常规费用。
后来他又颁布了《永久经营法》,这么做的目的是阻止捐赠者向教堂捐赠土地,所有不动产转让“因有损国王和臣民”而被宣告无效,此前已将转移的土地将收缴归“中间领主”。1545年又颁布了《教会解散法》,将一些年收入200磅以下的修道院解散,财产被没收。
关于不动产的捐赠被严格限制了,动产却没提,在亨利三世时,教会法院已经取得了对动产遗嘱处分的特权,主教及教区内的宗教法官受责执行遗嘱,尤其是那些遗嘱是为了虔诚事业,但又没有指明执行人时,此时主教将成为宗教法官,而其他法院的法官则被视为无权胜任、也无权管辖。
另外一条,当规划为“虔诚事业”的遗产不足以完成遗愿的时候,“债务”“优先”从私益遗赠予以清偿,如果立遗嘱人删除,或者经立遗嘱者提出删除,将被视为违背其本意,是魔鬼在引诱他不去做“虔诚事业”,拯救自己的灵魂。
15世纪中叶以前这事没法告,卷宗在衡平法院积累了一层又一层,但衡平法院无法受理,就是因为亨利三世授予教会法院的特权。
哦,你说涉案金额巨大?托斯卡纳的女伯爵曾企图把三分之一个意大利捐了,虽然后来被人阻止了。
父亲明明家财万贯,却一个子儿都没给儿子留的情况不少见,与马尔福争伦敦慈善住房开发权的皮博迪就是,他反倒是给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捐了博物馆。
1786年有一个案子,有一个立遗嘱者打算捐钱,在南惠特利修建一所新的教堂,牛津主教反对这件事。
牛津是一座大学城,在牛津找不到大学的固定地界,不像霍格沃茨有野猪拱卫的校门。
除了土地的产权问题,地面的“历史建筑”也是很有特色的,有的是以名人命名,可以说是另一种风格的纪念碑。
那个捐赠者只是个普通人,却想在大学城里修教堂,不过谁都没想到在牛津执事跳起来之前,大主教居然先反对了。
在1579年培根爵士从掌玺大臣的位置上卸任后,曾要求强制执行遗嘱诉讼由宗教法庭受理,衡平法院的大法官也是那么觉得的,私益遗赠的受赠人应该在其所在地宗教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是这位遗嘱执行者,他必须要完成立遗嘱者在牛津修教堂的遗愿,然后他才能获得私益遗赠。
教会的想法是希望把这笔善款用于修缮现有教堂,给牧师增加津贴,这符合慈善事业的“近似原则”,当立遗嘱人所设立的遗愿无法达成时,可以用于相似的慈善目的。
遗嘱执行者则严格要求必须修新教堂,否则这笔遗嘱应被视为无效。
事情闹到了掌卷法官那里,他刚好是一位因为路易十四废除《南特敕令》后逃到英国的法国贵族后代。
最后的结果是新教堂还是要修的,却只是一个小礼拜堂,1000英镑用于提高牧师津贴,剩下的归遗嘱执行人所有。
从15世纪开始,世俗信徒们就不再相信教会法院管辖和审理遗嘱案件了,第一教会法院诉讼费用过高,程序拖沓,第二是教会普遍腐败,许多遗嘱执行人和管理者也宁可坦诚得接受谴责,只要所做的欺诈行为能够在现世带来好处。
另外就是为没有继承权的所有人打算,在普通法上,除了某些特权城市如伦敦,遗嘱不能遗赠土地,通过慈善遗赠则可以将土地进行转让。
《傲慢与偏见》中乡绅班内特先生的侄子成了教区牧师,他在班内特家没有儿子的情形下,成了班内特先生财产的继承人。
如果班内特想绕过他,将土地给自己的女儿们,就需要这些手续,而且还要有个信得过的人。可偏巧侄子是他所在的教区牧师,除非伊丽莎白几个姐妹中有人嫁给他,否则班内特先生死后,他有权将女眷们都赶出家门。
当牛津这笔用于“慈善目的”的遗嘱因无法达成而无效时,这笔捐赠就不再由教会法院强制执行了,那3000英镑全部都归遗嘱规定的受益人。
德国民法典中将一个程序的可行性视为决定其正当性的东西,可见于孤儿法庭和遗嘱检验法庭,在作出一项裁决前除了听取特定人的意见,还要尽量全面搜集案件所需的材料,对“可行”进行评估,“可行”取决于全面性在所涉及技术目的所具备的价值。
不明白这弯来绕去的条条框框没关系,记着“正当”就行了,亨利八世颁布《教会解散法》的时候,在序言论述其正当性时使用的理由就是教会对慈善遗赠的管理混乱予以论证,在他去世后《教会解散法》暂停了一段时间,他的儿子又继续用《教会解散法》收缴教产,这次用的理由是迷信、滥用追思弥撒等行为。
与此同时,教会对动产的处分权、遗嘱认证、土地转让的特权依旧予以保留,17世纪以前,对于慈善在财产清偿中的偏袒依旧存在,而这也是罗伯特·皮尔进行警察制度改革时遇到的主要阻力,教区的简易法庭它并不总是用来审判女巫的,而且那时的教会法院的诉讼费用已经是免费的了。
圈地涉及不动产,这不归教会法院管,至于治安法官,他们不少都是乡绅、骑士,1550年后是圈地运动的主要受益者,许多修道院的土地都归他们了。
都说格兰芬多相信勇气和正义,赫奇帕奇有时也是这样。
詹姆是战死的,人们往往会记住名将、英雄,忽略那些阵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