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不过面对谢安在庭审场上的陈述,审判长直接将其驳了回去。
这个案子是什么情况?
这个案子的情况是,梁兴龙陈述的都是具有事实依据的,事实依据结合着口供来进行的上诉控告。
谢安在庭审上,表述谢丽蓉对于这个案子了解的不多。
同时还表达了他的妻子对于这个案子不知情。
可是知不知情,这不是谢安说的算的。
当然胡玉祥作为审判长说了也不算。
知不知情是需要依照法定情节和依照着事实证据来讲的。
在这个案件当中,谢丽蓉和谢丽蓉的母亲,一直在向着刘学伟家里要钱。
这种情况下不知情?怎么可能不知情?
所以作为审判长的胡玉祥直接驳回了被告人的诉讼意见。
并且不再让被告人,陈述相关的意见。
“被告人的诉讼意见并没有依照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所以在口供方面显得略微有些单薄,存在着不实口供的可能性。”
“根据这一点,合议庭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诉讼意见。”
“同时。”
“要求被告人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再开口再次展示自己的相关诉讼意见。”
紧接着敲向法锤,看向受害人席位:
“受害人家属及其委托律师在这个案件当中提出来了附带的民事的诉讼要求。”
“请受害人委托律师或受害人家属,陈述一下全部的诉讼要求和诉讼意见。”
受害人委托律师席位上,苏白深吸口气。
案件终于进行到受害人委托律师陈述诉讼请求这一步了。
依照着本次庭审的情况来看,这个案件,是对于受害人方有利的。
因为不管是从,事实证据上来讲,是从审判长要求被告人不在陈述的要求上来讲。
都能够看出,在这个案件当中,受害人一方也就是他们一方,占据着巨大的优势。
苏白抬头看着审判长席位,开口:
“好的审判长。”
“我方关于刑事上的诉讼要求是,对于该案件所涉及到人员的刑事责任,要求对其进行从重判处。”
“在民事上的诉讼要求是,在本案当中,谢丽蓉为了谋取刘学伟的财产,联合其他人对于刘学伟进行了杀害。”
“这已经严重违背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两人之间性质的定义。”
“我方要求,解除谢丽蓉作为刘学伟妻子的婚姻关系。”
“同时在财产的分割方面,根据我方调查的证据,在两人作为夫妻关系中,刘学伟和谢丽蓉,一共获得共同财产五十三万六千七百八十四元。”
“其中,有将近四十万元,在谢丽蓉那里。”
“在本案当中,谢丽蓉严重违背了婚姻的事实,不仅仅是出轨。”
“而且在出轨后,面对着刘学伟提出的,要求偿还夫妻共同财产,竟然有着故意伤害,甚至是杀死自己的丈夫的主观行为。”
“这种行为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