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意收购,其实是和企业长期发展相违背的一件事情。
一个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会有自己的人力资本、供销网络、债务关系,而一旦遭受敌意收购,这些关系都会被破坏,最先倒霉的,就是那些因为公司变动而损失工作、降薪停职的工薪阶层,所以,阿美利加的工人工会,一直以来都反对敌意收购。
在他们的眼里,敌意收购就是资本家财富掠夺的手段,说的难听一点,那就是抢劫。
正因如此,在卡尔-伊坎搞出环球航空公司掠夺案之后,阿美利加的许多州,便开始修改公司法,以立法的形式,来限制狼王的嗜血手段。
这就像是马赛克联盟为了限制乔治-麦肯的发挥,把三秒区的宽度扩大一倍,并且设定‘三秒违例’规则一样;这就像是为了限制威尔特-张伯伦的发挥,继续扩大三秒区,并且颁布‘干扰球’规则一样;这就像是为了限制勒布朗-詹姆斯的发挥,修改‘走步违例’,从走一步算违例变成走两步才违例,而在发生‘希伯特拿脸撞詹姆斯肘部’的事情后,立刻修改‘垂直起跳防守’规则一样……
嘶!
似乎哪地方有些不对?
诶!
反正就这意思嘛!
绝大多数的时候,法律都是为了保护弱者而存在的,而在各州修改了自己的公司法后,敌意收购的行为,便下降了不少,就拿宾夕法尼亚州来说,新公司法案规定了,作为被收购对象的公司,有权在‘恶意收购’计划宣告后十八个月内,占有股东出售股票给‘敌意收购者’所获的利润,股东连钱都拿不到了,那他们也就不愿意搞事情了。
可问题是,敌意收购的行为因为立法的原因逐渐下降,但敌意收购的凶狠程度,那可是随着立法的限制而不断飙升——既然法律规定被收购对象可以占有股东出售股票所获的利润,那我们就不让恶意收购的行为被判定嘛!
之前恶意收购,都是公司对公司,那么现在,私募基金操盘一切。
当确定使用狙击式公开购买这一手段后,想要脱手股份的股东,直接把股份转卖给相应的私募基金就行了,这一步若是非要用法律界定,那就是股东减持,私募基金觉得目标公司发展良好,可以长期持有,于是接盘。
这种行为算恶意收购吗?
不算!
把手中股份出售给多家私募基金,让他们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披露红线,算恶意收购吗?
也不算!
因为这是出售股份!
压根就没有收购方出现!
怎么算恶意收购呢?
如此一来,想要抛售股份的股东已经用减持的名义跑掉了,在此之后发生任何敌意收购案件,被收购的对象都没法占有股东出售股票所获利润。
因为我是先减持脱手,跑了之后,才有公司对你们进行恶意收购,而那些为了钱的私募基金瞧见对方开价不错,同意收购邀约,然后才开始搞事情。
甭管是从行为还是法律上来看,这里都是两个案子。
就算被告上法庭,就算法官陪审团都知道,这就是恶意收购的操作环节,但他们也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前股东拿钱跑路,因为规则允许,完全合法。
如果这都不合法,那也没人开公司了!
减持都不允许,那我开公司干啥?做善事吗?
当然了,前股东合法了,那么私募基金其实就违法了。
但没有任何一家私募基金,会怕被收购对象卡住自己的利润。
因为那些敢搞事情的家伙,都已经在墓地里埋着了!
这些有想法又想做的家伙,不可能只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你敢卡我的利润,我就敢打你家的公司,打得你股价暴跌!打得你业务停滞!
你想卡我十八个月,那我就能在十八个月里送你和你的公司去见上帝!
干这一行的,其实就是抢钱,而这些私募基金背后的合伙人,更是心知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