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前面也说了,由于国内目前还没有真正的著作权法,所以版权这种东西,其实就是个唬人的玩意儿。
或者说,版权合同这玩意儿,约束的只是作者个人,却约束不了其他出版社。
严格来说,曹志强当初跟作家出版社签的那个合同,只能约束曹志强,让曹志强不能拿着那本诗集,找其他出版社出版。
因为曹志强那本诗集的版权,已经卖给作家出版社五年了。
那么在这五年内,曹志强如果跟其他出版社合作出版那本诗集,曹志强就要付违约金。
然而,如果是其他出版社,以借鉴的名义,直接盗版这本诗集的内容上市,作家出版社就没一点办法,不能问其他出版社要版权费,也不能让其他出版社下架盗版书。
这就是典型的欺软怕硬了。
原因很简单,作家出版社跟曹志强签的合同,属于商务合同,大家是按商务合同办事儿。
但作家出版社没跟其他出版社有合同,所以就不需要按照合同办事儿。
换言之,如果当初的曹志强,不跟作家出版社签署那个合同,可能就没这些事儿了,因为没合同的情况下,版权默认还是曹志强的。
但话又说回来,不签署那个合同,作家出版社也不会同意跟曹志强玩版税分成制,曹志强也不可能凭着一本诗集,在短短时间内,就赚到五十多万。
总之,因为当初曹志强跟作家出版社签署过一个内部合同,所以理论上讲,曹志强是不能跟红光出版社签出版合同的,只能不签合同,直接出版。
但这样的话,一来后期麻烦事儿多,二来也不能搞什么原作者签字版,失去了正版的噱头。
所以,曹志强才去专门找到作家出版社的社长,问他要了个授权。
反正作家出版社已经赚的盆满钵满,就算不同意也没用。
因为红光出版社,一样可以在不跟曹志强签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出版那本诗集。
作家出版社,无法用曹志强跟作家出版社签署的内部合同,去约束红光出版社!
更何况,就算红光出版社不出版那本诗集,其他出版社也早晚会盗版。
再加上有新华书店的一把手跟出版局的局长出面,那压力可不是一般的小。
既然如此,何必做那个恶人?
无非就是给个授权,问题不大。
写这个授权给红光出版社,作家出版社不得罪人,社长本人还能拿到一笔诚意金。
不给这个授权,不耽误红光出版社出书,但却得罪了曹志强这个大作家,顺便得罪了新华书店的一把手跟出版局的局长,甚至有可能得罪曹志强背后的“大领导”,自己一点好处没有,何苦呢?
反正在作家出版社看来,给个授权没啥大不了的。
但在曹志强看来,这却意义重大。
因为这就意味着,红光出版社接下来的行动,是得到授权的行为,属于光明正大的出版,不能算盗版。
别看这一点点区别,其实后期影响很大的。
这也是为何曹志强坚决不肯盗版港台那些已经成名作家的武侠小说一样。
盗版一时爽,事后拉清单。
曹志强有系统外挂,“原创”就能吊打同行,何苦去跟人争夺盗版那块儿发霉的蛋糕?
所以,曹志强事后否决了杨守文的提议,并且定下一个基调,那就是在红光出版社里,只做原创,不做盗版!
对一家新生的出版社来讲,自律自爱,过程正确,这才能走的更长久,更安稳。
别说,曹志强定下这个“只做原创,不做盗版”的基调后,大家反而更加敬佩曹志强这个总经理了。
毕竟盗版虽然很爽,但是个人都知道这不对。
做正确的事,才能理直气壮,才能挺胸抬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