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在这两年时间内,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依旧使用着乔丹这个商标进行售卖运动物品。
根据从公司内公布的财务数据来看,净利润很高。
也就是说,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吃准了这个跨国难打的红利。
那么话说回来,张远刚才陈述的内容有没有什么问题?
其实也并没有什么问题。
虽然说回避了,为什么要取名为乔丹体育有限公司。
但是直接表明了,这个案子中相当关键的一点内容。
什么内容?
内容还是回归到最初的一个问题——知名球星“乔丹”在国内是否拥有乔丹的姓名权。
如果法院确认了知名球星“乔丹”的中文名称,中文姓名为乔丹。
那么在这个案子当中,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姓名权。
借助他人的名誉来进行相应的牟利问题,也就是商标侵犯问题。
并且还有一点,确认了这一点后。
那么从客观的事实上也能够认定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有着故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客观事实。
至于空中飞人姿势,手里拿的到底是不是乒乓球拍。
也能够从主观和相应的法定情景中,去进行判定。
说到底……
现在最关键的就是这个姓名权的确定。
只要能够确定,那么这场案子就可以胜诉。
不存在其他的问题。
而另一边,李雪珍在面对苏白一个问题,把对方问的不敢直面回答。
眼里闪出了小星星。
欺负我?苏律师会帮我找回场子!
……
庭审反转,乔丹的名字是不是叫“乔丹”?
审判台的席位上。
作为本次的审判长,梁有成在听完苏白的相关陈述性补充。
微微点点头。
这个案子,所针对的内容,就是双方互相答辩的焦点——
原告方当事人的名字,在国内,拥不拥有姓名权的问题。
姓名权按照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姓名权虽不具有唯一性,但是具有标识性。
被告方一直在否认原告的姓名权,主要是来源于什么?
是来源于原告当事人是外国人。
认为不享有国内的姓名权。
对于这一点,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可以进行采纳的。
不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