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旧选择针对徐兴旺进行逼供的行为。”
“无论是指证现场,还是描述案发经过,这些都可以依靠徐兴旺自己的认罪认罚进行交代。”
“徐兴旺交不交代的出来,难道王芳不清楚吗?”
“在这个过程中,王芳非常清楚徐兴旺交代不出来具体的详细犯罪经过。”
“为什么交代不出来?是因为徐兴旺根本就不是犯罪人员!”
“这一点王芳非常清楚!”
“那么对于徐兴旺的控告和判罪,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情理上都不符合控告条件。”
“那么王芳为什么要在明知道不符合控告条件的情况下,继续选择控告?”
“她的主观故意表现是什么?”
“她的主观表现,就是为了破案进行的明知道是冤枉了徐兴旺而继续控告下去的做法。”
“也就是说!”
“她心里清楚,徐兴旺是被冤枉,可是依旧选择让徐兴旺坐牢承担这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的后果。”
“这涉及到的情节已经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而不是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那种,情节较轻。”
“所以我方认为,对于王芳的行为应当予以重判!”
苏白陈述的非常清楚,说白了。
王芳的做法是什么?
做法就是在找不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干脆随机挑选一名具有犯罪嫌疑的人员承担后果。
满足其升职加薪和达到破案率。
这才是王芳100破案率的真相!
这种情况不应该重判吗?
必须应该!
面对苏白的陈述,张亮还想反驳些什么。
但是苏凡没有给其反驳的机会。
客观的事实和证据摆在面前,还有什么好反驳的,只需要看当时的情况不就好了?
苏白直接向何议庭请求王芳的同事,作为证人来证实当时的情况,是不是和他刚才陈述的一样。
是否在当初告知了王芳,徐兴旺摆脱了犯罪嫌疑的情况。
在得到了王芳同事的准确回答,告知了王芳,徐兴旺当时已经摆脱了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王芳依旧选择对于徐兴旺进行提审时。
听完证人的口供,张亮没有再继续反驳。
这种情况已经属于什么……已经属于铁证如山。
就算是他在庭审上再怎么进行反驳,也不可能驳回这种铁定的事实。
审判台席位上,面对这一观点的争论。
李清远敲响法槌:“关于控告人委托律师和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意见,合议庭已经听取。”
“判定情节是否严重,有关于刑期问题,何议庭还需要再进行进一步的商讨。”
“现在休庭。”
“休庭结束进入法庭陈述陈述完毕,当庭宣布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