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不起正版药,等同于慢性等死。”
“而盗版药给了这些吃不起正版药的群众们一个生存下去的希望。”
“相比于那些并发症,那些潜在的危害,面对死亡这些重要吗?”
“这些并不重要!”
“还有一点就是,大家都知道吃盗版药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自身要承担一定的吃药风险,但是能够好好的活下去。”
“就像是刚才我方出庭的证人所描述的那样。”
“她不知道正版药好吗?”
“知道!”
“可是吃得起吗?”
“吃不起。”
“是盗版药给了他们一个活下去的希望。”
“他们难道不想要吃正版药吗?那药假不假他们不知道吗?”
“在他们看来,能够缓解他们病情,能够让他们活下去的,这就是‘正版’药。”
“至于控告方所陈述的潜在的危害性,存在!”
“可是林勇所售卖的药品作用大于副作用,从这一方面来讲,已经掩盖了其潜在的危害性。”
“并不能够构成危害购买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总体说下来,只有简单的一句话——
吃盗版药,活下去,不吃盗版药,活不起。
怎么选?
你让那些病友们怎么选?他们没有选择的余地。
面对潜在的危害性,他们心里也非常的清楚。
但是只要能够活下去,就有希望。
而控告方所承受的什么潜在危害性,在买不起药的情况下,不值一提。
说到底!
关于这点的陈述还是一个道理,吃不起正版药!
至于潜在的危害性算什么,在生命面前什么都算不上。
从这一点来看,林勇售卖盗版药,是危害其他人的身体健康吗?
根本不是!
判定情节严重,怎么判?
那是在救人,而不是在害人,怎么判定情节严重?!
这一点才是苏白刚才陈述内容中的核心点。
……
事实认证,判定结果!证人当庭指责控告方。
在苏白的反驳陈述当中,主要表达的只有一个观点——
情节是否严重,看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
表现危害的具体形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