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些程序,在监察的情况下,属于“合法”。
对于他并不能造成太大的影响。
这也是,为什么在本次庭审中,他会依照法律情景进行判定的原因。
这个案子最关键的问题在哪?
怎么判决才不影响审判长?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苏白提供的——证明吴艳口供是非法证据的证据。
首先他对证据的确有着可以不采纳的权利。
其次对于这种证据不进行采纳,不会受到责罚。
说白了——
从苏白刚才的陈述进行出发,无非就是没有客观事实证据,能够证实夏明远犯罪了。
并且提交证据,来从侧面证明夏明远没有犯罪以及吴艳等人口供虚假。
可是作为审判长的角度怎么看?
他具有倾向性,那么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判?
首先排除证据。
一个未鉴定,而且是从侧面来证明吴昊等人口供虚假的证据。
他有没有理由进行不采纳的行为?
有!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这个证据有没有可能是夏明远的委托律师伪造的?
有可能!
所以是不是可以进行不采纳?
的确,他完全可以等庭审后进行鉴定,然后采纳。
但是他有没有权利直接不采纳?
有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他有没有渎职的情况?
并没有。
……
第二点,现在吴艳等人的口供是经过鉴定的,有效真实的。
采纳口供也非常的合理。
对这种不采纳的证据,再站在受害方的角度去进行思考相关的法律情景,属于“合理”的情况。
至少站在审判长的角度以及监察的角度都属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