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兴激情犯罪,对方智慧实行了犯罪过程。”
“在整个的案发过程当中,方智慧虽然没有用语言,来对吴国兴进行挑逗或者是激怒。”
“可是她明知道吴国兴的性格暴怒,还是选择冷漠的对待吴国兴,并且欺骗吴国兴。”
“在这种条件和背景之下,这难道不是另一种的激怒吗?”
“这同样是属于挑逗和激怒的犯罪情形。”
“对于法律的解读,我们不应该拘泥于法律条款的解释上,同时也要应用到相对应的法律情景当中。”
“在以上描述的这种法定情景当中,难道说方智慧的行为不算是对吴国兴的另一种挑衅吗?”
“要知道,一开始吴国兴的目的并不是打算针对方智慧,而是打算向王媛讨要一个准确的说法。”
“而碰巧遇到了方智慧,在方智慧的这种冷漠和撒谎的情景之下,才对于方智慧进行的犯罪行为。”
“在这种特定的法律情景当中,我方认为方智慧的冷漠以及撒谎行为算是对于吴国兴的一种挑衅和激怒。”
“即,我方认为,吴国兴的动手属于激情犯罪,应该从轻进行判决。”
面对叶华的辩诉,苏白:????
好好好,你就是这么理解激情犯罪的是吧?
你就是这么理解特定的法律情景是吧?
按照这么说。
那是不是吴国兴在路上和路人搭讪,人家没理他,他觉得人家冒犯他了,然后就取出刀具进行行凶,这也激情犯罪是吧?
这玩意儿能叫激情犯罪吗?
对方这是在考验他的法律知识底蕴?
刚才他已经表明的很清楚了,激情犯罪是指在没有任何杀人故意的情况下。
并且还有诸多的限定条件。
说白了,在法律的定义上,一般是在反抗的过程中,而造成的当事人死亡,这叫做激情犯罪。
一般的情况下,适用于防卫过当,或者是正当防卫。
当然还有另外的其他情况。
不过具体的要看具体的情景。
就比如说,齐丰案和秦小峰案。
这两个一个是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行使的激情犯罪。
一个是在对方语言冒犯的过程中行使的“激情犯罪”。
在第一个过程中,齐丰遭受了严重的危险,而行驶的激情犯罪,所以判定为正当防卫。
而在第二个过程中,受害人根本就没有威胁秦小峰的能力,秦小峰还继续行使犯罪行为。
很明显已经不属于情绪性犯罪了,完全属于由自身引起的,与他人没有太大的相关联系,脱离了激情犯罪的基本标准。
并且激情犯罪的第一条已经表述的很明显了。
必须是因为被害人的严重错误引起的行为人的情绪激动。
根据上面叶华的陈述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