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触犯了乔丹的法律权益。
所以要进行赔偿。
说实话,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在一开始的发展途中。
就是利用乔丹的名气和在国内的声誉做起来的。
经过了多年的时间发展,形成了如今的规模。
并且即将上市。
在这其中,乔丹的名气和声誉能够占到绝大部分的功劳。
因为其销售品牌的营销是一个公司必不可少的部分。
并且在运动品牌中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影响力。
在现实中不是没有这种例子,例如说——李宁。
李宁的发展史,在最初的前期,就是借助了其本身的影响力,发展起来的品牌。
相比较某宁,乔丹在国内的粉丝基础相对来说更大一些。
当然,也是其运动项目所造成的结果。
基于这些,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
作为原告方,苏白所提出来的诉讼申请,完全可以被庭审所判定成功。
而另一边,在听到苏白的法庭陈述后。
张远在审判长的要求下,也同样进行了法庭陈述。
实际上。
张远也清楚,这场庭审如果败诉了。
那么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就需要进行改名。
还可能会面临天价的赔偿处罚。
现在虽然说,关于第二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并没有判定。
甚至在审判长的倾向中,很有可能驳回了原告方的判定请求。
可是,这场案件中最关键的是什么?
最关键的就是乔丹的姓名权问题!
刚才针对这一点的判定,已经详细的说明了这场庭审他们被告方败诉了。
所以苏白才会在法庭陈述中,没有提及其他问题,只是提及了相应的赔偿和诉讼申请的问题。
张远心里也清楚,这场庭审进行的反向索赔也失败了。
因为基于第一点姓名权的判定上,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已经处于劣势。
姓名权的判定证明了对方并没有故意散播谣言,影响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声誉。
索赔6000万自然而然不会被法院所采纳。
而他现在最需要做的就是……
尽量去减少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在这场庭审中的损失。
理清思路,张远开始了法庭陈述。
“审判长,我方的法庭陈述如下。”
“对于原告方所控告的,我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先生的姓名权,这一点法院已经经过判定,我方就不再进行陈述。”
“但是我方想要表明一点,我方在主观故意上并没有故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