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这就是我所了解到的情况。”
“按照你说的,没有等到受害人就回去了,你去哪里了?”
“你是回宿舍了,还是去什么其他地方了,有没有人能够证明?”
洪江涛整理着林万家的说法,继续询问。
“我们两个约定的时间是在晚上九点半,学校行政大楼后面的树林里面。
当时我等到九点半的时候,学校行政大楼的灯都关了,而且当时已经没什么人了。
该下课都已经下课了。
因为当时刚分手嘛,她没有来,她也没有回我消息,我给她发了好多消息。
我以为当时她不过来了,所以就去操场上溜达了一圈。”
“缓解一下情绪。”
“你到操场上缓解情绪大概用了多长时间?”
面对这个问题,林万家犹豫了数秒:“大概一个小时左右。”
“能不能具体一下时间?”
“具体时间我不是太确定。”
“可是根据具体的证据上来看,你和刘小雪约定的时间在晚上九点半。”
“你说你在操场上缓解情绪,大概用了一个小时,回宿舍的时间理应在十点半左右。”
“但是那一天,根据宿舍阿姨的表述,你回去的时间在将近凌晨12点。”
“据你所描述的缓解情绪的时间相差一个半小时。”
“在这一个半小时中,你做什么了?”
洪江涛紧盯着上诉人席位,这个问题很关键。
因为这涉及到了有没有作案时间。
林万家一直在陈述,自己是冤枉的,可是拿不出实际的证据来证明他是冤枉。
并且他有作案时间,有作案动机,还有主要的凶器证物。
林万家表述自己没有杀人,可是这些犯罪嫌疑全都指向了他。
而他又没有任何的证据来表明自己没有犯罪行为。
虽然在林万家的陈述当中,他拒不认罪。
可是按照现在的条件判他有罪,有问题吗?没有问题!
林万家继续陈述:“我将近凌晨12点才回去,是因为我当时绕了操场缓解情绪,然后又到学校周围走了走。”
“没有注意时间。”
“可是你刚才为什么不陈述出来?”
“因为审判长你没有问。”
洪江涛:……
“根据一般的法律情景,即使我没有问这个问题,可是你为了洗清自身的嫌疑,不应该进行陈述吗?”
“对于证据以及结合着相关的情景。
刘小雪和宿舍的人说了,要见你,然后离开了宿舍。
离开宿舍的时间在9点15分左右,在十五分钟的时间完全可以到达你所说的那个地点。
可是你却陈述并没有见到刘小雪。
从九点半到12点将近,有两个半小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