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应当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对于我方当事人从轻判决。”
这个案子,苏白做的是减刑判决。
为什么这么做,而不做无罪判决?
因为走私罪是事实认定条件,没有驳回的余地。
另外,未经国家允许,国家批准或者是不按照《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都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
按照法律规定,林勇销售的是假药吗?
算是!
所以这两个罪名都是具有客观事实和客观依据的。
证据明晃晃的摆在眼前,这一点肯定反驳不了。
所以在罪名的认定上面反驳不了,只能从罪行方面进行反驳。
那从刑期方面来讲,四年有期徒刑,对于林勇来说多吗?
肯定多!
先不说别的,根据苏白走访调查的证据。
林勇在代购中的确没有赚一分钱。
要知道,一般的国外代购赚的都是盆满钵满。
可是林勇代购了两年,又是代购的必要药品。
一分钱没赚,甚至有补贴,从这一方面来讲,林勇能够称得上是真正的做好事,真正的“药神”。
对于这种行为,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于情理上来讲,根本说不通。
在苏白的认为中,虽然说林勇的犯罪事实成立。
但是依照他的做法和主观目的来讲,最多判个缓刑!
判实刑就算是判重了!
苏白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上的段清水。
等待着审判长做出下一步的庭审安排。
……
经典时刻,证人出庭!
审判长席位上段清水整理着苏白刚才的陈述内容。
苏白刚才的陈述非常的清晰。
就是推翻一审判决中的部分判定请求。
来实现对于林勇的减轻判决的想法。
段清水在听完苏白的陈述后,微微点了点头。
这些都是苏白提出的新证据,高院方面进行采纳,他都已经看过了。
对于某些方面也比较认同。
不过……具体是否维持一审判定。
还是需要检方和控告方能不能够提出来不同的观点进行反驳。
段清水看向检方和控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