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台上,彭光亮看着余言,不同意?
不同意有什么用?
我依法判决,需要你同意吗?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若干规定进行的答复,已经属于法律解释了。
至于为什么一开始在立案的时候不驳回。
对于这一提问,也很好进行回答。
“关于被告方工商委托律师的提问,法院对此作出相应的解释。”
“首先……”
“立案并不是由合议庭进行确认的,而是由立案庭确认。”
“这一点是立案庭的工作,并不是合议庭的审判工作。”
“合议庭只是依照相关的法律以及最高法院指导解释,对于案件进行推进和审理工作。”
“所以针对工商委托律师提出来的问题和抗议。”
“合议庭进行相关的驳回。”
“如果说被告方认为,合议庭在法律理解和法律适用上有任何的错误。”
“都可以继续提起上诉或者说直接提交监察审查认定法院适用错误。”
“在这场庭审上,关于抗议,被告方不得再继续相关陈述。”
“庭审继续!”
法锤敲响。
被告方席位上的工商,卫生和食品监察负责人,脸色都显得有些不好看。
但是在询问了委托律师这么判违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得知了不违反法律规定后,也只能憋住了这口气。
谁让自己部门的行政级别没有复议单位高呢?
如果自己这边的行政级别高,那可能法院就会选择复议单位作为被告了。
只不过……
复议单位是行政管辖部门,专门处理和管辖他们单位。
所以再怎么想,他们的行政级别也不可能比复议单位高。
庭审仍然在继续。
对于以上合议庭根据最高法院若干规定,选择对于复议单位不进行相关起诉。
苏白也没有任何异议。
因为这一次的庭审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委托人的诉讼申请来的。
复议单位并没有督促着行政单位,的确有着相关的懈怠行为。
这一点无可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