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大发超市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了指责,侵害的是我方当事人的信誉权。”
“从法律上规定,我方当事人具有信誉权,如果被侵害是有权利可以向侵害者,要求其进行公开道歉的。”
“而不是被告方大发超市所陈述的,对于这件事情进行公开道歉。”
“对于这一点,我想被告方委托律师是理解错我方的意思了。”
关于信誉权和公开道歉的问题,这一点苏白早就考虑好了。
公开道歉只需要对于肖平军进行道歉就好。
因为针对消平军的发言进行道歉和针对这件事情进行道歉都是一样的效果。
并且,被告方委托律师说的的确对。
如果是单纯依照着大发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导致儿童进行中毒。
从法律的意义上不能够强制要求对方进行道歉行为。
面对苏白的陈述和反驳,李树林微微皱皱眉。
如果从苏白的陈述上来讲,这个公开道歉也有所依据……
说实话……
不管是在民事还是在刑事上。
一般某些确定性的事实,这一点是不太好反驳。
但是李树林依旧在为王海争取相关的利益。
“大发超市对于肖平军所陈述的事实,进行反驳是为了维护其所在的商誉问题。”
“从主观上并没有恶意侵害肖平军的目的。”
“并且没有做出故意性和散播性的谣言。”
“对此,我方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侵犯他人信誉问题,应当视其情节严重,进行判定。”
“我方愿意在私下对肖平军先生进行相关的道歉。”
“但是公开道歉这个问题上……我方申请驳回。”
苏白听完被告方委托律师的发言,怎么说呢……
这个案子的难点不在于对大发超市的控诉上。
因为这案子无论从哪一点来讲,大发超市都存在着侵犯他人权利的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
申请驳回。
那也得法院同意不是?
苏白没有再继续反驳,因为刚才他已经陈述的很清楚了。
接下来就需要看审判长的判定了。
审判台席位上,彭光亮对于针对大发超市这一相关判定也早就有了相关的定论。
大发超市这边主要是不愿意进行公开道歉。
可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大发超市这边,是涉及到了相关的问题。
所以……
彭光亮在这一方面是倾向于原告方,也就是苏白一方的。
对于以上辩诉,彭光亮开口道:
“被告方大发超市委托律师,承不承认原告提出来的大发超市对肖平军所描述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反驳?”
“并且向其他人传播了肖平军所描述的真实情况是谣言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