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方当事人是在醉酒的情况下,并且有一方面原因是因为他是留学生。”
“可能对于国内的一些礼仪方面不是太清楚。”
“所以出现了这种行为。”
苏白:???
对国内礼仪方面不是太清楚这一点……能说的过去吗?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在这场庭审上,姜民很清楚,马斯库违法犯罪了。
不可能达到无罪的条件。
所以需要从其他的角度来为马斯库做减刑辩护。
姜民的想法就是,反正没有发生事实强迫。
那么这个案子完全可以从其他角度来进行判定。
可是……
猥亵?
这个案子怎么可能只判定猥亵?
猥亵是指轻程度的骚扰女性。
但是现在呢?
现在连衣服都撕破了,差一点实施了犯罪行为,还能叫猥亵吗?
肯定不能!
留学生怎么?外籍学生,留学生在国内违法犯罪了,那么该怎么判也是怎么判!
……
抗拒法律制裁?你想什么呢!
关于猥亵和强迫未遂。
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区别又不是太大。
至少在客观的犯罪形式上表现的类似。
在刑事处罚上,主要看的是情节的严重性。
无论是从哪一方面来看,被告方当事人都完全不属于猥亵。
如果说猥亵……
那么更趋向于强制猥亵。
根据国内法律规定,强制猥亵妇女,造成的后果情节不严重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被告当事人外籍学生的身份,加上情节的确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可能会判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缓刑。
甚至还有可能会判一个治安管理拘留。
所面对的刑事处罚很低。
这些事情是具有先例的。
所以这才是姜民提出来猥亵的意义。
因为相比于猥亵而言,强迫未遂判决的刑罚相对更重一些。
这也是姜民提出了这一观点的策略。
面对姜民提出来的说法,苏白当即开口询问:
“对于被告人委托律师提出来的猥亵,被告人委托律师为什么会提出猥亵?”
“能不能基于你的这一观点陈述你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