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时间点的情况……”
“在这场案件的案发时间点儿,姜伟在哪里?”
“根据当时姜伟的描述,他出去溜达了一圈。”
“但是并没有人能够证明他当时出去溜达是去做什么了。”
“在这个时间段内,受害人被杀,家中被抢劫。”
“这个案子为什么会在当初被判定姜伟是凶手?”
“因为这个案子在当时,出现了太多的巧合,姜伟完全有作案时间,并且他不能够证明自己在作案时间内做什么了。”
“最重要的一点是——在现场,发现了姜伟留下的衣物。”
“这一点同样是判定的关键点。”
“在认罪书和签名上,存在着非法证据。”
“可是这两个非法证据,在一定的情况下,并不能够证明姜伟是无罪。”
“只能说在程序的相关流程中存在着瑕疵。”
“再有就是,这个案件的相关判定不只是依照着证人证言。”
“我想请问一下上诉人,对于现场遗留下的衣物,和当时姜伟不能证明自己在案发时间做了什么。”
“这一点怎么讲?”
怎么讲?
对于公诉人提出来的问题,苏白根本不想回答。
什么叫做怎么讲?
遗留下的衣物这个问题,苏白先前注意到过。
他询问过姜伟,姜伟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否认。
但是也说不清楚这个遗留的衣物是怎么遗留的。
可是遗留下的衣物能够证明什么呢?
如果想要证明姜伟有抢劫或者是强迫妇女发生关系,并将人实施杀害的行为。
最直接的证据是什么?
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发生关系,所遗留下来的dna。
以及凶器和指纹。
不过在这个案件当中,凶手所使用的凶器是受害人家中的菜刀。
所以只能从dna和指纹上面进行认证。
可是在13年前,案发的第一时间证据没有得到保留。
造成了这一方面的缺失。
遗留的衣物算是什么直接证据?
苏白直接开口反问:“公诉人提出来的这两个问题是直接证据吗?”
“遗留的衣物和不能够证明自己在案发时间去干嘛了,能够说明什么?”
“不还是只能够说明姜伟具有嫌疑性吗?”
“我想请问公诉人,在你所陈述的这几点观念中。”
“是不是具有嫌疑,就能指控犯罪人员了?!”
“或者说公诉人有没有想过,正是你的这种观念,所以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这场庭审,苏白算是看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