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底,问题还是抛到了他们手里面。
所以根据王默刚才的提议来讲,这种情况完全实施不下去。
没有办法,马桥只好继续开口:“请被告方委托律师注意自己的情绪。”
“法院方面没有针对被告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而是进行有依据的询问。”
“关于这些法院方面,当然要了解完事实才能够下准确的结论。”
“被告方律师不能以片面的行为来指责法院,在此警告一次,再有下次驱离庭审!”
警告一次?
再有下次驱离庭审?
苏白完全不乐意了,凭什么驱离他?
他刚才的话,有什么问题吗?
没有问题啊!
苏白继续开口反驳:“我想请问审判长驱离我,所依照的是哪一条法律法规?”
“法院方面具有庭审的干预权。根据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利对我进行处理,但是此前提是我干预到了庭审的正常秩序。”
“但是同样……”
“在本次诉讼当中我对我的当事人而言具有辩护权。”
“我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有什么不对的吗?”
“质疑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指证环节是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性的一条重要途径。”
“我想请问审判长,在我刚才的诉讼当中,是否对于本次庭审进行了干预,是否干预了庭审的正常流程?”
“我只是陈述了相关的事实依据而已。”
“按照一般情况来讲,审判长首先要做的就是对证据合法来源的认定,而不是反过来对我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因为这一点很有可能会影响到庭审的判决,等同于说影响到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作为辩护人,我在此过程中行使对我方当事人正当的合法的辩护权,凭什么对我进行警告?!”
苏白的陈述,意思简单明了。
说白了,苏白之所以可以回怼他,是依照着法定程序。
并且……
依照的是对委托人辩护权来对抗审判长在庭审上的干预权。
审判长在庭审上具有干预庭审进度和发言,以及其他权利。
但是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原告方当事人,还是被告方当事人的委托律师,都具有对当事人辩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