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基于合同来进行赔偿,明显索要的赔偿金额过高。”
“但是……”
“根据被告所提出来的委托诉求,用种子来抵押赔偿款项。”
“这一点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所以法院驳回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本案当中,应当依照,《省管理种子赔偿法》依法进行赔偿。”
“按照法律,万农农业有限公司应当对于受损的农户,每亩地按照八十元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并且只支持,现金的赔偿条款。”
方启强在庭审上直接表明了法院方面的观点。
每亩地赔偿八十元这个观点是,他和中院里面的几名法官商讨得来的。
在一开始的时候,方启强就已经认定了在这个案子当中,需要驳回原被告双方的观点。
为什么要这么做?
首先……
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赔偿,显然过少。
并且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并不是赔偿。
而是从人道主义进行的补偿。
在这个案子当中万农农业公司显然是有责任的,并且责任占据的较大。
不赔偿可能吗?
压根不可能!
只想要进行人道主义的补偿这一点法院肯定是要驳回的。
并且从法律上面来讲,如果双方没有协同的话是不支持以物来抵押的。
再有一点就是……就算是以物品以种子来进行抵押,那么也需要经过核实价值才能够做抵押的条款。
在这场庭审上,显然法院不能够同意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诉讼请求。
而在另一方面。
原告方委托律师,也就是苏白,提出来的按照合同每亩地赔偿八百元,其实针对于这一点,是非常合理的请求。
因为合同上就是这么写的……
至于其他的有漏洞的条款,实际上法院也不能支持。
如果按照正常来判,完全可以判定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胜诉。
和这个案子的背景关系复杂。
王西安的叔叔和法院打过招呼,那么法院方面也需要考虑到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是否赔偿得起,这么多钱。
尽量的去减低被告方的损失。
还有就是王西安的叔叔那边的态度。
在这种情况下,用省管理种子条例,来进行赔偿。
是非常合理的一个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