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话里面哪里有暗示?”
“我暗示李栋去刻公章,这件事情完全就是李栋对我的污蔑了,压根不存在这件事情!”
林文杰开口否认了自己有这方面的做法,并极力的撇清自己的关系。
在林文杰回答这个问题后,周伟作为医院的律师,开口进行了补充性陈述。
“审判长。”
“刚才出席人林文杰已经详细的陈述了其对于上诉人委托律师控告的看法。”
“推荐价格高的药,这一点的确是客观事实。”
“但是上诉人李栋委托律师的陈述与林文杰的陈述并不一样。”
“当然,这一点是非常正常的……”
“可能从李栋的角度来讲,林文杰推荐其购买高价药品是坑他医药费用。”
“但是站在林文杰的角度来讲,他是为了更好的救治自己的患者。”
“从这一点上来讲,双方都没有错,所以李栋的行为并不能推卸到林文杰的身上。”
“两者也没有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还有一点,林文杰只是推荐李栋去购买药品,可没有逼迫李栋去购买药品。”
“这一点还请上诉方委托律师能够想明白。”
“再有一点就是,上诉方委托律师陈述,是我方医院出席人林文杰暗示李栋去私刻印章。”
“我想上诉方委托律师作为知名律师,能够清楚的明白一点。”
“那就是凡事都要讲证据!”
“林文杰暗示李栋去私刻印章,逃缴医院的医疗费用。”
“在这一点上,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吗?”
“主要的证明证据在哪?”
“主要的证明证据在李栋的口供上面,并没有客观的事实依据。”
“从这一点上来说,没有客观和直接的事实证据,李栋是非常有可能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从而进行污蔑。”
“或者说!”
“在某些方面是李栋自己,理解错了林文杰所表达的意思,自己走上了犯罪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牵扯到其他人。”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对于上诉方委托律师所陈述内容的看法。”
“我方认为所有的一切行为都要讲究实际性的证据。”
“没有客观的事实证据,就不要在庭审场上进行陈述。”
“我方的陈述完毕!”
最后一段话,周伟的陈述非常的明显。
就是直奔着苏白去的。
就是在告诉苏白,没有证据,那么就不要陈述出来,陈述出来法院也不会进行采纳。
其他别的暂时不说……
医院方面,是最难取证的地方。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出现医疗事故和推荐高价药,你不能从这一点上来判定医生的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