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从执法方控告的情况来看,苏白没有看出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
或者说没有看出来犯罪嫌疑人有着谋杀犯罪的犯罪目的。
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是情侣关系。
两个人为大学同学,并且目前还是在校的大二学生。
两人的感情一直都非常的不错。
并且时常会约着一起出去玩。
在这个案子当中,男方作为犯罪嫌疑人,在案发的当天与受害人之间爆发了巨大的冲突和矛盾。
发生了激烈的争吵,闹分手。
随后,受害人遇害。
具体详细的过程是,男方因为和女方闹分手。
于是想要缓解他们之间爆发的巨大矛盾和冲突。
男方提出了想见女方,约了一个地点。
然后在相约的地点,女方遇害。
详细的情况,苏白大致看了一眼。
男方表达,他在约见的地点根本就没有见到女方。
更不可能去杀害女方。
而且……
他和女方的关系非常的好,非常的亲密,完全没有杀害对方的理由。
他当时也只是抱着去缓和矛盾的目的,去约了女方在某某地方见面。
可是没有想到会出这种事情……
从主观以及一审卷宗内的详细情况来讲,苏白认为,男方的陈述有着一定的依据。
可是从证据上,怎么说呢……
事后在执法方调查的时候,找到了男方杀人的作案工具!
并且通过各方面来看,男方有着最主观的作案动机和作案嫌疑,并且还有着作案时间。
各种情景加在一起。
证据确凿。
一审判决男方死缓。
按理说,这个案件证据确凿,没有什么其他的问题。
可是关键点在于……
犯罪嫌疑人,也就是那名男大学生,一直否认自己没有残害自己的女友。
作案工具他根本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
不清楚是怎么从他那里找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