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余成和李明通知媒体,并且是通过私人的交情和关系来通知媒体。”
“会出现白君律师事务所名誉受损的情况吗?”
“不会!”
“总而言之,在这个案件当中,之所以会出现白君律师事务所的名誉,出现严重受损的情况。”
“主要点在于……”
“成功律师事务所中的余成和李明两名律师,知法犯法。”
“在作为律师,已知道散布谣言对他人或者是对其他主体,产生个人名誉或商誉损失,是非法行为的情况下。”
“依旧指使或通过自己的私人交情来传播谣言,散布谣言。”
“对于这种行为,我方认为已经涉及到了严重的程度。”
“所以我方认为,我方提出来的诉讼请求,并没有什么过分的地方,也没有任何超标和不符的情况。”
苏白的陈述,是从另一方面侧重了,成功律师事务所的李明和余成犯的严重过错。
这个案子所涉及到的诉讼请求,苏白是经过了深思熟虑的。
关于赔偿的事宜,以及公开道歉的事宜,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成功律师事务所必须要赔偿和对白君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开道歉。
剩下的两个——吊销余成和李明的律师执照,以及要求成功律师事务所暂停营业几个月。
这一点儿……对余成和李明来说是最接受不了的事情。
那么话说回来。
这一点是通过什么来进行判定的?
这一点就要看所涉及到的后果和主观严重性来进行判定。
也就是刚才苏白作为原告方和李明作为被告方所展开讨论的问题。
针对苏白的陈述,李明再次开口:
“对于原告方的陈述,我方依旧不认同。”
“我方再次强调。”
“本次案件我方的确有进行不正当竞争。”
“可是我方在主观上没有那么严重的恶意性,也没有预想到会产生这样的后果。”
苏白笑了笑,没有预想到会产生这样的后果?
怎么可能没有预想到?
换句话说。
在当时,余成和李明,更希望会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
因为白君律师事务所的名誉遭受的损失越大,那么就对他们成功律师事务所越有利。
所以说没有预想到会产生这样的后果,根本不可能也不现实。
从另一方面来讲……
法院和审判长会采纳这种说法吗?
也不会!
苏白笑着反驳:“我想请问一下,被告方律师所说的没有那么严重的恶意性,指的是什么?”
“能不能够更清晰的陈述出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