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犯罪嫌疑人需要依靠足够的客观事实证明有罪。”
“现在的情况是并没有客观的事实能够证明黄雪梅投毒。”
“基于这一点,我方申请驳回检方的诉讼申请。”
“请求法院判定我方无罪!”
说白了,万向东的观点是,纵然有怀疑的可能性,纵然所有的犯罪嫌疑都指向了黄雪梅。
可是没有客观的事实依据,那么就不能判定黄雪梅有罪。
从以上的论述中,能不能够判定黄雪梅有罪?
不能!
这也正是苏白所担心的一个情况——缺失直接证据。
如果想要拿直接证据来进行证明,说实话真的很困难。
因为通过目前的情况来讲,检方并没有掌握直接的目击证人或者是其他直接证据。
这里的直接证据表明的是案件的细节,投毒的具体过程。
可是能不能够从侧面证据进行判定?
也可以!
所以在万向东表达完无罪的观点后,苏白作为控告方,同样举手示意。
想要从侧面证据来对黄雪梅进行控告。
没有证据?直接申请判定!
在万向东的陈述当中,要求的是要有直接证据。
按照他的意思,也就是说。
如果黄雪梅不交代这个案件的具体细节。
那么该案件就不能够证实黄雪梅是犯罪人员。
可事实上,公诉人采纳的就是侧面证据。
也就是化学剧毒品的来源去向,以及各种侧面的事实,来对其控告。
苏白举手示意想要对其的控告进行补充,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
苏白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和被告方委托人。
“按照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在这个案件当中黄雪梅和朱云的室友其口供不能作为故意主观性的判定条件。”
“黄雪梅从实验室窃取的化学剧毒品不能作为主要的控告证据。”
“那么在这整个行为当中我想请问一下被告人黄雪梅。”
“你为什么要窃取实验室内的化学剧毒品?”
黄雪梅沉默了几秒,眼神平静,没有丝毫的慌张情绪。
“我当时窃取实验室内的化学剧毒品,是想要做实验。”
“做实验?做什么实验?有没有成品可以展示一下?”
“没有,我当时把化学品带出实验室后,在校园的路上不小心搞丢了。”
“我也不知道怎么找不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