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根据法律对于权力滥用,玩忽职守的定义,我方当事人杜明只是一个勤勤恳恳工作的法官,是一个好的审判长。”
“并且通过整个案件来讲,抓人是执法方的责任,提交公诉是检方的责任,判决是法院方面的责任。”
“法院方面最终判决了吗?”
“法院方面还没有经过最终判决。”
“在此过程中,对于当时的被告方也就是秦宝一方提出来的大部分法律观点都采用了。”
“例如说:听取了开庭的审查,还有相关的意见。”
“在各项流程中并没有违规行为,也没有出现任何的违法行为和违背诉讼管理条例的行为。”
“基于以上几点,可以明显的通过我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出来,杜明在审理开庭的过程中,并没有出现任何的失职,权利滥用和玩忽职守,枉法裁判的行为。”
“我方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链并不充足,应当撤销对我方当事人提起的公诉。”
“在此过程中,我方认为检方没有进行全方位的了解事实和当时庭审中的情况。”
“产生了对我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犯罪行为的错误判断。”
“或者说……”
“我方认为是舆论裹挟了司法,导致了检方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致使检方对于我方提起了公诉。”
“审判长,我方的观点陈述完毕。”
……
舆论裹挟司法,导致检方做出错误的判断?
这种话……
苏白听到被告方的诉讼陈述笑了笑。
舆论对司法能够裹挟吗?
显然是不能,也根本不可能!
舆论对于司法只具有监督性,想要进行裹挟,必须要用实质性的证据。
他见到过,司法人员因为舆论的问题,对于案件相对比较上心,判决处理速度快,判决罪名和量刑符合。
以避免引起过大的舆论争议。
但是!
他还真没见到过,哪名人员是因为舆论的问题而被“错判”。
对方最后所提及的这一句舆论裹挟司法,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者,应当很清楚,根本不可能。
但是对方偏偏就这么提出来了……
目的是什么?
目的是通过这最后一段的陈述,让检方来自证,或者让检方来陷入,有没有舆论对庭审法律进行裹挟的情况。
一旦进入这个观点,那么检方就处在了劣势。
被告方完全可以继续从舆论方面,进行陈述,导致审判长最终判定是背离了原有的审判程序。
说白了,这就是一种辩诉的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