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白开口:
“根据常理以及当时情景的客观事实,陈斌是因为在其母亲何丽娟受辱的情况下,产生了想要犯罪的想法。”
“但是想要犯罪的想法并不等同在犯罪行为中。”
“根据刑法学上所说的故意犯罪,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行动过程中,明知其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故意犯罪的重点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行动过程中。”
“那么,陈斌产生杀人的想法是,在实施犯罪的行动过程中吗?”
“并不是。”
“陈斌是在看到自己母亲开始受辱的时候,产生了杀人的意愿,这个时间点还没有行使犯罪行为。”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必须坚持着主观和客观一致的原则。”
“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还要考虑到其他案发时的客观环境,案发中的全过程。”
“所以我方认为仅仅因为一句曾经有过杀人的想法,就判定陈斌在当时手持刀具的过程中,主观意愿是想杀人。”
“太过于武断,并且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考虑一下案发中的过程。”
“当时陈斌的母亲正在受到欺辱,陈斌站在房间内,另外还有好几人在盯着他。”
“在这种情况下,陈斌的母亲是受害者,那么陈斌是不是受害者?”
“我方认为,应当从陈斌在手持刀具的行为过程中,来考虑陈斌的主观意图。”
“而不是在一开始陈斌有杀人的意图,去判定陈斌有故意杀人的主观。”
“所以对于刚才的判定,我方认为完全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我想请合议庭成员,考虑到这个因素,再继续判定陈斌是否故意犯罪以及故意杀人的情节。”
“如果合议庭成员能够拿出法律事实或者依据,对此进行判定的话,我方愿意听合议庭成员的法律解释。”
嘶……
审判台上。
审判长宋远辉默不作声的向着自己左右两边,另外两名审判员看了一眼。
注意到另外两名审判员的脸色严肃。
心里虽然对于苏白这种当庭质疑的做法感到生气。
但是人家说的有理有据!
按照苏白所陈述的法律解释来讲,他刚才的这个判定的确有些站不住。
故意犯罪是在行为人实施犯罪时,而不是根据其心理状态。
既然苏白提出来了这么一个异议。
并且提出来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那么根据程序来说,就要对这么一个判定进行驳回,重新进行判定。
咚咚!
法槌敲响。
“被告方针对这个判定有异议,并且提出来了相关的法律依据,法院对于被告方的异议采纳。”
“那么被告方认为,陈斌当时在手持刀具和去拿刀具的过程中,主观意愿是什么?”
“请被告方诉讼代理人对陈斌的主观意图进行相关的陈述。”
“好的审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