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具有自首情节,在审判的时候就会考虑到减缓刑罚判决。
死刑在一般具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肯定是会被驳回的。
所以苏白提出了无期徒刑的判决。
咚咚!
苏白陈述结束,审判长敲响法槌,看向被告方诉讼代理律师。
此时的吴建磊和李鑫都是一脸的紧张,李鑫还在不停的小声开口。
“叶律师……你可一定要好好的帮我们……律师费什么的,一切都好说,只要让我儿子判的轻一点,或者是维持一审判决,你要多少钱我都给。”
吴建磊同样目光焦急的望着叶华,虽然没有说话,但是也没有阻止李鑫。
叶华微微叹了口气,小声开口:“我尽力。”
周广宇将目光落在叶华的身上:
“对于诉讼方提出来的这一点诉讼请求,被告方诉讼代理人律师有没有什么要进行陈述或者是补充的?”
其实叶华心里也非常的清楚,针对苏白提出来的问题,没有什么好进行补充的了。
想要从其他地方进行减刑补充的话,很难被合议庭成员采纳。
于是只能进行常规的诉讼补充:“审判长,我方有想要继续陈述的地方。”
“首先是针对我方当事人吴国兴的犯罪情况。
吴国兴的犯罪,是在当时一种情绪非常激动的情况下展开了犯罪行为,本意上并不是针对方智慧的谋杀行为。”
“而是在一种巧合的情况下施展的冲动性犯罪。”
“本意的动机并不是杀害方智慧。”
“还有就是,吴国兴在犯罪以后判决!无期徒刑!四年有期!
关于对王媛的这个过重的情节认定,不难。
只需要将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关联起来,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再说,前面已经关于这个问题进行过详细的辩诉了。
后面就容易了很多,只需要简单的将其提出来就行了。
审判台上。
审判长周广宇让苏白陈述了相关的因果责任划分。
苏白根据三点开始进行责任的划分。
其中三点主要的责任是:
第一:王媛没有通知方智慧,告知方智慧,吴国兴在出租屋门口的行为。
第二:在吴国兴实施犯罪的行为时,王媛知晓,但是并没有采取报警或者是帮方智慧拨打救护行为。
第三:王媛的主观意图不能得到证实。
这里的主观意图是指王媛为什么不拨打报警电话和拨打救护的主观意图。
这三点也就是合议庭中李鹏和杨起帆在商讨市内提出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