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审判长。”
苏白开口:“请问被控告方,你说走访了多人,锁定了很多嫌疑人,其中有证据能够证明吗?”
“还有……我方并没有以片面来进行诱导庭审,被控告方说的强有力的证据指的是,dna检查报告。”
“对于一般的情况来说……dna鉴定报告的确是一个有力的证据。”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的含义以及法定种类。”
“其中说明:”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其中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dna鉴定是证据,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五十条对于证据的适用范围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的结果不是最终结论,仍然需要相关部门经过司法机关结合全案,以及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本案,在进行审查阶段,没有结合其他证据直接进行认定事实,直接通过dna的检验报告,来确定林浩学的犯罪事实依据,明显是不符合法律的依据的。”
“同时。”
“根据我方当事人林浩学的陈述,他在当时已经陈述和解释过,他身上血痕的来源。”
“犯罪嫌疑人的表述,是证据中关键的一个证据来源。”
“在证据发生冲突的时候,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查实属实,也就是说,需要对于林浩学身上的血痕来源进行查证,才能确定dna鉴定报告无误。”
“单单凭借一个dna证据,并不能代表是强有力的证据。”
“同样,只拿出来一个dna证据,不对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进行查证,程序违规,那怎么认定dna报告就是准确的呢?”
“换个说法,我方质疑dna报告来源的合法性!”
……
现在是,直接开始质疑证据的真伪性了……
苏白从法律上定义的证据种类,到最高法检指导的解释和适用进行陈述。
再结合案件。
最后一句话,形成了一句爆杀。
不从案件的全貌进行考虑,单单凭借一个dna报告,怎么认定犯罪嫌疑人……?
哪个案子都只能说是把dna当做主要证据,而不是唯一证据。
既然犯罪嫌疑人提出来了自己的解释,那么就需要去进行查证,必须查证以后才能够进行下一步的审理判决。
犯罪嫌疑人拿不出来其他的证据和解释还好。
有了解释和反驳。
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质疑你dna来源了。
你还拿dna说事情,那么我就可要质疑你dna报告来源的真实性了!
这一点,苏白本来打算在后面再提起的。
可是没有想到严向上直接提出来了,那么他也就不客气了,直接顺着这个说下去了。
实际上。
从卷宗和证据上面。
苏白对于这个dna鉴定一直有着疑惑。
你dna鉴定都做了,已经坐实了林浩学的犯罪事实了。
还在乎费那么一点时间,去针对林满浩说的血痕的来源进行查实吗?
一般情况下肯定不会!
要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