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省高院,公开办公室内。
审判长和律师是不允许私下会面的,但是可以进行公开的会面。
在这个案子中,高院方面也很难去处理这个案子。
所以只能找来原告的委托律师和原告当事人,询问意见,或者是协商着能不能够撤销该案件的起诉。
当然,在这个案件中,苏白的看法是坚决不给予协商。
必须要继续起诉到底。
对此,作为二审审判长的段朝海,沉默了数秒后开口:
“这个案子还没有开庭审理,这一次找苏律师你过来是为了进行协商,还有看看这个案子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算是法院组织的一次调解吧。”
“是和原告方单方面的调解。”
“苏律师你不要有太大的意见,我在这里就陈述一下法院方面的观点。”
“法院方面的民事裁判委员会对于该案件进行了一定的商讨。”
“商讨的结果是,这个案子既然二审提审到我们高院了。”
“我们高院肯定是要解决这个案子的,但是……”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说白了,没有法律规定其能司法化。”
“司法化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宪法不能作为起诉和判定的法定条例。”
“这一点苏律师作为国内的知名律师应该有所了解吧?”
听到段朝海的问题,苏白开口进行了回应:
“这一点我是了解过的。”
“可是根据国内的法律规定,任何的法律都是有可诉讼性的。”
“最高法没有规定过宪法不能作为判定和起诉的依据不是吗?”
“最高法既然没有明确的说明和要求这一点,那么就表示了,可以依照宪法进行判定和起诉。”
“按照这一点思路来,难道有什么不对的吗?”
面对苏白的回答,段朝海笑了笑。
怎么说呢……
在这一点上苏白陈述的的确有一定的道理。
可实际的情况是什么?
实际的情况是,最高法院没有下达明确可以这么做的通知。
其他下级法院,就需要避开这种模棱两可的情况。
因为法律是严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