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提及的不多。
提及到的相关内容有——被告人的妻子患病常年需要进行透析。
医院方面每个月都会让被告人买大量的药品,这些药品的价格昂贵,并嘱咐被告人妻子进行服用。
可是被告人妻子在服用了医院医生开的大量药品。
被告人妻子病情却没有任何的好转,甚至有一定的加剧。
询问了其医院,医生也没有任何的回应。
只是推荐被告人继续服用其他的昂贵药品。
后来,被告人实在是没有办法了,于是找到了其他医院的医生询问了情况。
得知了这些药物都是无用的,还有一定几率会加重被告人妻子的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去医院讨要说法,医院没有给任何的说法。
只是让被告人离开……并且强调他们没有任何的错。
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争执。
此后被告人多次前往医院讨要说法。
并且想让医院退款一些购买的无用的药品。
医院方面多次拒绝。
在最后的一次冲突当中,医院方面报了警,将被告人给送了进去。
在这个案件当中,具体的详细情况当事人并没有描述清楚。
但是不妨碍苏白对于这个案件进行的总体看法。
这个案件显然是医院在进行救治的过程中出售无用的药品有一定的过错。
被告人去医院讨要说法,那是被告人应有的法律权益。
去医院索求自己的法律需求有问题吗?
没有任何的问题!
什么时候维权变成了一种错误,那才是真正的悲哀。
被告人的行为完全是一种自我维权的行为。
如果没有特别出格的事宜,例如说故意伤人或者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等行为。
被行政处罚已经是最高的惩罚了。
医院直接报警,将人提起公诉这一做法。
根据案件的描述情况来讲,判处了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显然是特别重的刑罚。
按照苏白的估算,如果真的像案件信息上所描述的这种情况,最多是被拘留15日。
而不是判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
怎么说呢。
在有些情况下,或者说,在委托人陈述的过程当中,案件的一些情节内容可能会被忽略。
所以要想更进一步的了解这个案子,只能通过卷宗和客观的事实,来进行认定。
而不是通过委托人的描述。
案件中的描述都是一些具有主观性的描述。
苏白并没有全部相信。
但是其中有一定的逻辑性。
通过这些,还是可以看得出来,这个案子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对于这个案件,苏白有一定的兴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