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此再次提问一句。”
“原告方能不能够拿出实际性的证据来证明你方,也就是乔丹的知名动作飞人,被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侵犯了肖像权。”
“原告方不允许提及其他的事项,只需要出具实际性的证据即可。”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苏白深吸了口气,然后摇了摇头:
“审判长,我方没有实际性的证据。”
“那好!”
“原告方没有实质性的证据,那么关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现在不予判定。”
“现在请双方开始进行法庭陈述吧。”
听到审判长要求进行法庭陈述。
苏白心里面对于这场庭审最终的判决结果,也有了一个大概的猜测。
姓名权的判定已经不用说了。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这第二点。
按照目前的情景来看,审判长很有可能不支持原告方,也就是他们这一方胜诉。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审判长两次询问了原告方有无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侵犯了肖像权。
已经可以确认审判长是想要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侵犯了肖像权,否则的话就不予支持。
原告方实际上也拿不出来证据。
因为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确实是打着擦边申请了商标。
而乔丹的成名飞人动作,并不算是其特有的动作。
也就是说,这个成名的飞人动作并不是其专属权利。
所以在这一方面,法院很有可能并不支持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
驳回原告的诉讼申请。
当然,并不是说审判长的这一决定是错误的。
而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确规避了一定的风险。
想到这里,苏白轻呼口气。
关于第二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这一点。
在整个诉求上面来讲,并不算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侵犯肖像权的赔偿很低,商标所带来的收益也非常的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