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有成作为这方面的审判长。
对此有另外的看法,他还需要听一听原告方的相关陈述。
“关于原被告双方的相关陈述,法院已经了解,法院现做出以下总结。”
“第一:原被告对于原告当事人是否享有原告当事人的姓名权有相关的争议。”
“第二:原被告对于被告方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当事人的成名图标,有相关争议。”
“以上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对于总结,原被告双方是否有异议?”
苏白:“无异议。”
张远:“无异议。”
法槌敲响。
梁有成继续开口:“既然双方无异议,那么针对原告当事人的姓名权争议,双方还有什么需要进一步表述的吗?”
“有的审判长。”
“我方有需要进一步陈述的新观点。”
听到苏白的声音,梁有成让苏白开始陈述相关内容。
苏白简单的整理了一下自己面前的诉讼材料,然后开口:
“关于姓名权的争议,以及其法律定义,和被告方对于这一点的异议,我方进行了相应的总结。”
“我方认为,在姓名权的争议上,在原告当事人这个名字的争议上,被告方陈述的有一定的道理。”
“可是却没有从实际的情况出发去考虑相关的因素。”
“我方当事人的名字是什么?是‘jordan’。”
“从中文的角度来讲,的确是没有包含‘乔丹’两个字。”
“其中文翻译也不单单只能对应乔丹两个字。”
“但是实际上的情况是什么,就比如说现实情况是什么?”
“现实情况是,我方当事人的名字,‘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有着众多的粉丝群体,在我国相关的新闻发布以及媒体发布的内容当中,通常以乔丹二字,代指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
“这一点是被大众所认可的。”
“乔丹二字代指我方当事人,也是被公众所熟知和认知的。”
“在通常情况下提到,国外著名的篮球运动员乔丹泛指的皆是我方当事人。”
“在这一点上,我方认为乔丹可以作为我方当事人的姓名。”
“因为乔丹这两个字被赋予的不单单是两个字的姓名,而是对于我方当事人的认可。”
“这一点我方认为……应当判定我方当事人有乔丹的姓名权。”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观点。”
苏白陈述的观点,是从大众的认知上进行陈述的。
因为只是单单的依照法律的条例来进行相关的认定,非常的麻烦以及非常的难。
条件非常苛刻。
那么从这一个陈述角度来看,苏白的陈述有没有脱离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