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称作是以残忍手段侵犯幼儿,并将其残忍杀害。
不过……
还有一些主观的问题需要问清楚。
理清思绪。
徐如风继续开口询问:“被告人董白浩。”
“按照你的交代。”
“董果果在前往街道镇上出售百香果,晚上回家时遇到了你。”
“当时董果果的百香果都已经出售完毕,售卖所得56元。”
“你再将董果果杀害以后,将其售卖所得的56元取走了是嘛?”
“是的。”
董白浩点了点头,直接承认了。
“那你取走这56元的想法是什么?”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董白浩犹豫了几秒:
“我当时的想法挺简单的。”
“我想的是,如果万一有人发现了董果果的尸体。”
“拿走钱也能起到一定的误导作用,至少有可能避免调查,不让这件事情牵扯到我身上。”
“好的。”
徐如风在询问完这些,微微点点头。
问询到这一步,这个案件的基本脉络算是已经理清楚了。
基本上可以确定的就是,在这个案子当中,董白浩的犯罪动机和犯罪主观以及客观事实情况。
犯罪罪行就是以侵犯为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实施完侵犯后,又将其残忍杀害。
这就是具体的罪行。
确定完这些……
案件的罪行和基本情况已经定下,剩下的就是锁定对刑期的讨论。
侵犯幼儿,并残忍杀害幼儿。
这是重罪。
但是鉴于董白浩,在这个案件中,主动自首并交代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
在刑期的讨论中,还是有着一定争议的。
这也是本案当中,最关键的判定内容。
想到这里,徐如风将目光转向了检方席位。
在这一次开庭前夕。
检方一直在和他沟通,说是这个案子情节多么多么恶劣,情况多么多么严重。
让他考虑客观事实,客观情景,对这个案件进行公正的严厉判决。
当然这种沟通都是在公共场合,进行的正常的交流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