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已经有客观事实来证明了黄雪梅的投毒行为。”
“被告方委托律师或者是黄雪梅本人能不能够证明缺少的化学剂去了哪里?”
“或者说有没有事实证明?”
“如果没有事实证明,那怎么来确认无罪?”
苏白的这一陈述,对于被告方来说,无疑是犀利的。
从客观事实的角度讲,现在所具有的证据链已经充足。
完全可以判定黄雪梅的投毒行为。
黄雪梅说自己没有投毒,或者是解释自己的行为。
完全可以解释。
可是在现有的客观事实下,你的解释也必须要有客观的事实。
否则的话,你的猜疑,你的猜测都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
你只想凭借你的口供来推翻检方提出来的客观事实,可能吗?
根本不可能!
先前在没有客观事实的情况下,黄雪梅可以反驳,可以沉默,也可以猜测,也可以说有很多种可能性,不让法院进行判定有罪。
但是现在情况不一样了。
在检方掌握证据后,黄雪梅如果提供不了相应的证据。
那么法院方就可以依照检方提交的客观证据来对黄雪梅进行判定。
这个时候黄雪梅即使不认罪认罚。
在绝对的客观事实下,也必须要接受相关的判决。
面对着苏白的询问,万向东坐在委托席位上沉默不语。
这个问题是他没有想到的。
从苏白的角度出行出发,他们的确拿不出来客观的事实来否认自己的有罪行为。
但是怎么讲呢……
万向东依旧选择坚持用直接证据来进行反驳。
“审判长。”
“虽然说现在的证据能够指控黄雪梅有着犯罪行为,可是这其中依旧有一定的可能性属于巧合。”
“所以对于这一证据,我方仍然认为需要进行补充。”
“依照现有的证据,不能对黄雪梅进行判决。”
可能性……
在先前庭审中,万向东多次提出了这种可能性。
可实际上有很多地方是被告方黄雪梅和万向东解释不了。
例如说,如果不是进行故意投毒,如果没有投毒,为什么要去窃取实验室的去毒品。
为什么要说谎……
还有为什么要暗示室友……
以及,少了的化学品去了哪里。
这些都是黄雪梅和万向东解释不了的,并且通过客观事实已经认定了相关的事情。
就算是万向东,提出了这一种巧合,但是在种种客观因素的情况下,这种巧合几乎为零。
法院在判决时,一般情况下不会采纳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