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关于判定是审判长来进行判定。
他只需要将这些提出来,而后由审判长选择是否进行判定就可以了。
而另一边……
控告方张远在面对着苏白的反驳时,当即表示:
“对于上诉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观点,我方并不认同。”
“从用药成分上来讲,盗版药相比于正版药的确更能引发各类并发症。”
“暂时没有出现,并不能够代表未来不会出现,并不能够代表不会由于潜在的危险性,对未来健康造成巨大的危害。”
“上千人购买了盗版药,那么就是有上千个危害。”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情节严重的情况。”
“至于上诉方所陈述的,目前没有爆发出来的情况。”
“可能是由于偶然性。”
“所以对于这一点,我方认为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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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张远的这种说法,苏白觉得,对方这完全是在说服自己和说服审判长。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这种说法完全站不住脚啊!
存在潜在的危害性,哪个药品不存在潜在的危害性?
只要其成分不超标,符合国家规定,对人体没有特别严重的危害,符合国家发行的标准。
那么这种药品,就属于正常的药品!
现在张远的陈述完全是一种“表现形式”。
难道是想给后面的老板表现一下自己尽力了?
对于这种情况,苏白仍然做出了反驳:
“我不知道控告方所陈述的内容是依据什么管理法,管理法的条例控告方并没有列举出来。”
“单从具有隐藏的危害性,我想请问一下控告方……”
“格列正版药难道不会引起并发症吗?”
“会,但是概率要比盗版药小很多,如果购买盗版药的群体能够购买正版药,这种并发症几乎不会出现。”
张远回复:“服用盗版药的危害性很大,存在的潜在危害性也很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苏白点头认同了张远的说法,然后又反问一句。
“从另一方面来说,服用盗版药的危害形式很大……”
“可是难道购买人群不知道其危害性很大吗?”
“购买盗版药的原因是什么?”
“刚才我方已经陈述的非常的清楚了,购买盗版药的原因是因为吃不起正版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