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商管理法,食品监督法以及卫生相关管理法。”
“在得到投诉后,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对于相关事项进行进展调查。”
“并作出相关处罚处理。”
“可是这个案子,出现了那么大的事故,食物中毒并不是一件小事情。”
“而且还涉及到的是幼儿。”
“不应该更引起关注和重视吗?”
“只是约谈相关负责人,责令其整改,这符合相关的管理法规定吗?”
“就从工商管理方面进行出发,按照工商管理法。”
“销售过期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以上的赔偿金。”
“在肖平军提交完相关的投诉后,为什么没有对于这件事情进行相关的处理?”
“销售过期的食品是事实吗?”
“消费者要求赔偿是合理的诉求吗?”
“是的!”
“可是只约咱们负责人,为什么不能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赔偿呢?”
“这难道不是一种懈怠的情况吗?”
“还是说相关人员认为肖平军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诉,追求自己的法律权益,这件事情不对?”
“或者说,压根没有将这件事情当回事?”
“处不处理的权利在于相关人员,可是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这一点总有吧?”
“被告方为什么不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律规去处理,能给出解释吗?”
“再有。”
“我想请问最关键的一点,刚才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已经约谈了大发超市的经理和相关负责人。”
“那么!”
“有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约谈?”
“是在什么时间点进行的约谈?”
“被告方委托律师能不能够拿出相关性的证据。”
对于约谈这件事情,说实话,苏白不太相信。
如果真的进行约谈了,那么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
没有处罚,只是约谈,属于什么情况?
很有可能只是属于嘴上说说的情况!
而这时候,其委托律师真的从庭审上拿出来了相关证据。
只是……
苏白在看到证据后愣了一下。
???
在反复查看证据后,确认了。
这t是伪造证据?!
不是,这场庭审不至于吧?
艰难的判定,法律规定可以判定,可是能判吗?
关于是不是伪造证据这件事情,需要通过物证处进行相关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