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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章(第3页)

“案发时间点的情况……”

“在这场案件的案发时间点儿,姜伟在哪里?”

“根据当时姜伟的描述,他出去溜达了一圈。”

“但是并没有人能够证明他当时出去溜达是去做什么了。”

“在这个时间段内,受害人被杀,家中被抢劫。”

“这个案子为什么会在当初被判定姜伟是凶手?”

“因为这个案子在当时,出现了太多的巧合,姜伟完全有作案时间,并且他不能够证明自己在作案时间内做什么了。”

“最重要的一点是——在现场,发现了姜伟留下的衣物。”

“这一点同样是判定的关键点。”

“在认罪书和签名上,存在着非法证据。”

“可是这两个非法证据,在一定的情况下,并不能够证明姜伟是无罪。”

“只能说在程序的相关流程中存在着瑕疵。”

“再有就是,这个案件的相关判定不只是依照着证人证言。”

“我想请问一下上诉人,对于现场遗留下的衣物,和当时姜伟不能证明自己在案发时间做了什么。”

“这一点怎么讲?”

怎么讲?

对于公诉人提出来的问题,苏白根本不想回答。

什么叫做怎么讲?

遗留下的衣物这个问题,苏白先前注意到过。

他询问过姜伟,姜伟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否认。

但是也说不清楚这个遗留的衣物是怎么遗留的。

可是遗留下的衣物能够证明什么呢?

如果想要证明姜伟有抢劫或者是强迫妇女发生关系,并将人实施杀害的行为。

最直接的证据是什么?

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发生关系,所遗留下来的dna。

以及凶器和指纹。

不过在这个案件当中,凶手所使用的凶器是受害人家中的菜刀。

所以只能从dna和指纹上面进行认证。

可是在13年前,案发的第一时间证据没有得到保留。

造成了这一方面的缺失。

遗留的衣物算是什么直接证据?

苏白直接开口反问:“公诉人提出来的这两个问题是直接证据吗?”

“遗留的衣物和不能够证明自己在案发时间去干嘛了,能够说明什么?”

“不还是只能够说明姜伟具有嫌疑性吗?”

“我想请问公诉人,在你所陈述的这几点观念中。”

“是不是具有嫌疑,就能指控犯罪人员了?!”

“或者说公诉人有没有想过,正是你的这种观念,所以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这场庭审,苏白算是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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