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的反驳点认为,率先动手的并不是周立,周立采取的是防卫行为,并且认为何平,在动手时已经不是在执法,而是在依照着个人的主观意愿,在发泄自己的情绪。”
“对于以上的总结,检方和被告方认为还有没有什么遗漏的地方?”
“或者说有没有什么还需要继续补充的地方?”
苏白:“合议庭总结的很到位,没有需要继续补充的地方。”
蔡万强:“没有需要继续补充的。”
咚咚!
法槌敲响。
“检方和被告方都没有什么补充的,现在法院进行相关的判定。”
“合议庭认为,在本案的案发过程当中,何平的确是属于执法时间点,并且在进行相关性的执法。”
“但是其执法时间,并没有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执法,并与其他人员周立产生了冲突。”
“在产生冲突的过程中,不仅仅有推搡的行为,还有着殴打的行为。”
“基于这一点,完全可以看作是何平,在执法期间,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他人进行殴打。”
“这个时间点属于执法期间没有任何的问题,可是对他人的殴打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这一点,法院判定,何平的行为,不构成在行使执法权利。”
“对于以上判定,检方和被告方有没有什么异议?”
“无异议……”
“无异议。”
面对这么清晰的判定,苏白和蔡万强都没有任何的异议。
这个判定,几乎是已经肯定了,周立的行为,不存在反抗和对抗执法。
如此一来……剩下的问题就好解决多了。
呼……
苏白深吸了口气,看向了周立,这么一个判定,一出来那么周立的死刑是肯定不用执行的了。
不过……
造成了执法人员何平的死亡,是既定的事实。
关于这一点,还是需要进一步去讨论,对于何平是属于故意伤害,还是属于防卫行为。
毕竟……
审判长进行判定的很巧妙,只判定了何平在当时的情况,不属于行使执法权利。
但是却没有说,当时何平是在实施不法侵害。
另外一边。
蔡万强对于这个判定,同样没有什么好说的。
法院方面判定的是,何平在当时,不是在行使执法权。
这不肯定的吗?
如果说是判定在行使执法权,那么不就是说执法者可以随意的殴打他人了吗?
法院方面的判决是非常严谨的,肯定不能这么进行判定。
从这一点判定,也能看的出来,法院方面是倾向于当时的何平等人的行为,是在行使着不法侵害的。
现在的主要关键点是在什么地方?
主要观点是周立,是否是进行故意伤害,还是其他情况。